壬申,宋国公冯胜等籍民兵还。先是,上遣胜等往太原、平阳选民丁,立部伍,置卫屯田。至是还,以所籍之数奏之:凤翔侯张龙、徽先伯桑敬籍平陆、夏县、芮城三县民丁为一卫;定远侯王弼籍临汾、襄陵、蒲县民丁为一卫;宣宁侯曹泰、都督马鉴籍洪峒、浮山二县民丁为一卫;会宁侯张温、都督李胜籍曲沃、翼城、绛县三县民丁为一卫;都督徐礼籍闻喜、安邑、猗氏三县民丁为一卫;开国公常昇籍霍州、灵石、赵城、汾西四州县民丁为一卫;东平侯韩勋、东莞伯何荣籍绛州及太平县民丁为一卫;江阴侯吴高、都督蒋义籍蒲州及稷山、万泉、临晋、滎(当作“荣”,《校勘记》似误。)河四县民丁为一卫;全宁侯孙恪籍隰、吉二州及石楼、永和、太(当作“大”,《校勘记》似误。)宁、河津四县民丁为一卫;安陆侯吴杰、致仕指挥李茂之籍平遥、太谷、祈县三县民丁为一卫;永平侯谢成籍汾州及汾水(疑为“文水”)、孝义二县民丁为一卫;西凉侯濮玙籍辽、沁、平定三州及乐平、和顺、榆社、武乡、沁源五县民丁为一卫;安庆侯仇正、都督孙彦籍石州、岢岚、保德三州及宁乡、临县、兴县、静乐、岚县、河渠、河津七县民丁为一卫;都督商暠、袁洪籍忻、代二州及崞县、繁峙、五台三县民丁为一卫;怀远侯曹兴籍太原、清源、徐沟、交城、介休五县民丁为一卫;都督刘德籍阳曲、榆次、寿阳、孟县、定襄五县民丁为一卫。《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三,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第3264~3265页。比较上述两条史料联系大同新军卫实际落实情况,还有一个问题应当提出:八月条中籍兵将领里有两人不见于十二月条材料,他们一是被派往平阳的都督陈俊,一是被派往太原的都督谢熊。在十二月条中,代替这两人出现的是东平侯韩勋与东莞伯何荣。这就存在两种可能,或是仅仅由于人事变动的临时变化;或是置卫数量变化导致实际遣将数量增加,而史书漏记所致。根据八月条所说“东胜立五卫、大同在城立五卫、大同以东立六卫”,原计划是16卫;计算十二月条籍卫数也是16个,这样笔者倾向于临时性变动这种解释。
在山西除了平阳府的乡宁、岳阳、垣曲、解州四县外,从绝大多数属县籍出9卫军共50400人;太原府、汾州、辽州、沁州属县全部被籍,得7卫军共39200人。这次征兵除大同府、潞安府、泽州不及外,遍及山西布政司全境,结果造成9万户人口较多的民户成为军户,转归五军都督府管辖。除了大规模的籍军行为以外,明朝还“诏致仕武官自指挥而下,俱往东胜、大同等处置卫,人赐钞百五十锭”《明太祖实录》卷二二〇,第3228页。
需要指出的是,此次所籍戍边军人数很可能达不到“广置屯卫”的要求,明廷只好从两个方面对其加以完善。其一是从数量上补充边军人数,即除了此次“籍选”成军外,还增加了谪戍“恩军”明代军队的来源主要有四类,即从征、归附、谪发与垛集四种。洪武二十五年征兵采用的方式应该属于“籍选”,或者叫“垛集”,针对民户。“谪发”成军者被称为“恩军”或“长生军”,“恩军”一词最早出现于洪武二十七年四月,本文这里使用“恩军”主要是为了强调军队来源的性质。参见吴晗《明代的军兵》(《读史札记》,北京,三联书店,1956年)和陈文石《明代卫所的军》(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48本第二分册,台北,1977)。据《明实录》洪武二十六年正月载,“初,靖州会同县山贼王汉等恃险聚众,据天柱龙寨,连接五开、龙里群盗为乱,乘间时出剽掠。命靖州卫发兵讨之,兵至斩获甚多。至是械棋首从五百余人至京,廷臣请诛之。上曰:蛮人为乱,何代无之,但诛其首乱者足矣。其余悉发戍东胜州”《明太祖实录》卷二二四,第3278页。这些靖州俘虏就是发配边关充军的,是典型的“恩军”。
其二是调整前一年新置卫的地理分布,以求平衡。改变军卫分布的原因中无疑包括了减轻军粮运输负担的考虑。洪武二十六年二月“辛巳,置大同后卫及东胜左右、阳和、天城、怀安、万全左右、宣府左右十卫于大同之东;高山、镇朔、定边、玉林、云川、镇虏、宣德七卫于大同之西,皆筑城置兵屯守”《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五,第3295页。按:《实录》此处所载置卫的方位似有误。《国榷》卷10所载为“辛巳,置大同、阳和、天城、怀安、万全左右、东胜左右、宣府左右、镇朔、定边、玉林、镇虏、宣德等卫,皆城守。”可参考。按照洪武二十五年的部署,东胜地方本应增至五卫。可是实际建置过程中,如《明史》所说“二十六年罢中、前、后卫”《明史》卷四一《地理志》,第973页。,减少了三卫建制,仅立左右二卫。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以当时的实际来看,实属迫不得已。因按兵制规定东胜五卫,将达28000人,后勤供应顿成问题。朱元璋原意是以兵农合一的屯田制就地解决供给问题,但从削减三卫的情形考虑,东胜当时并未储备足够维持开置五卫屯田兵数所需的存粮而作罢。削减三卫不仅意味着减少了60%的戍军,更重要的是减少了60%的东胜运粮负担,从边防布局上看也更加趋于合理。对于这次重新设立东胜卫的意义,史称“二十五年又筑东胜城于河州东受降城之东,设十六卫,与大同相望。自辽以西,数千里声势联络”《明史》卷九一《兵志三》,第2236页,“东胜州”误作“河州”。
实际上,山西籍民为兵,戍守大同之举与洪武六年(1373)大同防区边民大规模内迁一事正相反。对于洪武六年的内迁举动,在事后不久就受到了批评。如洪武九年(1376)平遥训导叶伯巨曾上书言“当今事太过者有三”中关于“用刑太繁”的议论里就有详尽评论。他特别提到了山西近边问题,夫有户口而后田野辟,田野辟而后赋税增。异日百姓苦兵,流离他所,朝廷许之归附。土膏未谙其利,耒耜未安其处,固宜权舆而休养之。残虏四大王窜突山谷,如狐如鼠,以计擒获,或犹可致。乃劳兵讨之,彼之惊骇溃散于无人之地,较奔走则彼熟路而轻行,较生死则彼致死而重战,捕诛数岁,不得首领,亦其固然。乃移启新附之民,尽迁太原诸郡。既许之附,又动之迁,是法不信也。近者已纳税粮之户,虽特旨分释还家;已起户口,虽蒙怜恤,见留开封,期候军士,尚犹枝漫村落,心胆震悸,居民讹动,莫知所为。况太原边郡,外界边鄙,迁徙无常,反易逃匿,甚非朝廷所以安宁塞圉意也。《国榷》卷六,第541页。
这段话对自明初以来,朝廷在山西北部的军、政措施,主要是针对边民内迁问题,从负面影响的角度批评了朱元璋,内容上确有合理成分。然而,叶氏却因此次上书言事触及分封制弊病而丢了性命,类似的说法再无人提及。因之,洪武二十五年的这一系列措施中包含着对早期内迁措施的反动,事实上造成山西内地民户外迁边鄙,而且外迁人数应该大大超过了当初的内迁人数。它反而证明“无人区”之说赵毅、胡凡《论明代洪武时期的北部边防建设》。尚有遗漏,毕竟边境军户数的大幅度增加是无可置疑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