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临床基本素质及执业能力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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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医德与医学伦理的应用能力(7)

2.痛苦最少

尽最大努力减轻病人身心痛苦,即对一般病人应在确保诊断和同样疗效的前提下,精心选择运用痛苦最轻的诊疗手段;而对晚期癌症等特殊病人,应将减轻或消除疼痛放在第一位考虑。

3.损伤最小

尽最大努力确保诊疗安全无害,即以科学的损伤观为指导,千方百计杜绝责任性伤害,防范意外伤害,控制必然性伤害。

4.耗费最少

尽最大努力降低诊疗费用,即在确保诊疗需要和效果的前提下,选择资源消耗少、病人经济负担轻的诊疗手段,做到“少花钱看好病”。

(二)最优化原则的临床要求

1.要求整体优化

即诊疗中坚持病人与生态环境的整体观、病人个体的整体观和疾病的整体观,主张对疾病诊疗要从活生生的病人出发,充分考虑致病的综合因素、治病的综合手段以及影响的综合后果,力求诊疗的整体优化。

2.要求最大善果

即在若干非负性后果的备选医疗方案中,选择最大正值的医疗方案,“两利相权取其重”,在若干善果中争取最大善果。

3.要求最小恶果

即在损害不可避免时,把此种负性后果控制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两害相权取其轻”。当损害只涉及病人时,力求以最小损伤求得最佳治疗效果;当损害涉及病人、他人和社会等多方利益时,以优先考虑病人、同时兼顾社会公益为原则,力求以最小代价求得最佳效果。

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不同的医学发展水平,不同价值认同和社会地位的人,对医疗最优化的判断往往大相径庭,最优化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贫民和巨富对医疗最优化的认可,偏僻山区医疗的最优化与大城市医疗的最优化,也都有区别。这是我们在评判医疗最优化时必须注意的。

三、临床高新医疗技术应用带来的伦理问题

(一)健康与疾病的概念

这在规定医疗范围和医务人员的义务中起重要作用。如果健康的概念比较宽,医疗保健的范围就会更大,医务人员的责任也就会更多。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健康不仅是躯体没有疾病,还要具备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和有道德”。有学者认为这个定义过于宽泛,会使医疗卫生的范围过大,社会不胜负担。较窄的健康定义仅包括身体和心理上的良好,或仅限于身体上的良好。传统的健康概念,通常被简单扼要地定义为“机体处于正常运作状态,没有疾病”。通常我们确实是把疾病看成是机体受到干扰,导致功能下降,生活质量受到损害(主要由肉体疼痛引起)或早亡。把健康规定为没有疾病,并据此将医疗范围限于消除和控制疾病之中。

(二)医患关系互动

医患关系是指在卫生服务过程中医生和患者之间建立起来的一种最常见、最活跃的医疗人际关系。医生与患者在这个关系中分别扮演着服务提供者与接受者的角色。医患关系涉及医学伦理学最基本问题,其最重要的是病人的权利和医生的义务问题。传统的医学伦理学强调医务人员所做的一切必须有利于病人,而不管病人的愿望如何,这是家长主义模型。后来在西方,随着民权运动的发展,更强调尊重病人的意见,这是自主模型。有人正在设法把二者统一起来,即医患互动,它是指患者从对医疗行为的单纯服从到通过与医生进行交流、沟通、理解和互相影响从而与医生达成一致的治疗意见的过程,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即主动—被动模式、指导—合作模式以及相互参与模式。

实际上,医患互动还隶属于个人决定系统,而这种系统正随卫生系统的经济、政治与结构系统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降低了患者与医生两方面的自由与处理权。实质上,全球正处于一场新的医疗卫生革命之中,作决定的主观标准正在被日益基于科学事实、社会价值与经济考虑的外在的客观标准所取代。如美国生命伦理学运动最大的冲击是使治疗(与研究)关系从一种传统的家长作风模式,转向一种新的模式,其中患者的权利与自主被认为是医学决定中最重要的要素。权利从医生到患者的这种演进性转变已经建立了一种更为平等的关系,达到治疗协调是基于自愿、相互尊重对方自主权与协商。在这新的医疗卫生环境中,医学伦理学将继续是必不可少的工具,并是保持医患关系中对提供优良医疗服务必不可少的、充满活力的个人要素。

(三)生殖技术伦理

20世纪后叶,随着现代生殖技术的飞跃发展,人们可以按主观愿望控制人类生殖进程,以生育健康的后代。然而,现代生殖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既给人类带来福音,也给人类传统的伦理观念带来冲击和挑战,同时它的滥用还可能给人类造成灾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代理母亲等生殖技术给人类提供了非自然的生殖方式,引起一系列概念、伦理学和法律问题。生殖技术把恋爱、性交与生殖、生育分开,是否会削弱家庭的神圣纽带作用?通过人工授精把第三者参与的合子引入婚姻关系,是否会破坏家庭的基础?供体精子人工授精育成的孩子具有什么法律地位?供精是否应该检查、限制次数、保密和商业化?体外受精中胚胎的伦理学和法律地位是什么?对人类胚胎的研究应否控制?在法律上禁止的代理母亲,现实中就真的消失了吗?在人工生殖技术中,一个孩子既有提供遗传物质和发育环境的父母,也有养育他的父母,那么谁是他在伦理学上和法律上拥有义务和权利的双亲?……应当正确看待这些问题,随时反省和批判,建立相应的法规、控制系统和管理机构,不使其失去导向力和制约力。同时,还应从传统的伦理框架中解放出来,构建新的价值坐标和道德观念体系,建立新的伦理学理论去适应科学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遗传、优生和生育控制问题

遗传学检查、筛选、咨询,产前诊断,基因治疗等技术利于人们及早发现遗传性疾病,但这些技术引起了这种检查和筛选是否可以强制进行、是否应该限制严重遗传病患者的婚育、遗传信息是否应该保密、遗传咨询服务是否应该免费以及这些技术带来的利害得失如何权衡等伦理问题。避孕、人工流产和绝育等也是使恋爱、性交与生殖生育分离的技术,因此遭到宗教或非宗教权威的反对,同时对智力严重低下者以及严重的精神病人是否应该实行强制绝育,也是颇有争议的问题。如果认为在伦理学上可以为生育控制技术辩护,则又有一个如何辩护的问题。

(五)现实中的死亡和安乐死

由于生命维持技术在临床的应用,医务人员可以使脑死亡病人和植物状态的人继续维持其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但这类病人永远失去了意识、运动能力和有意义的人生。许多国家已在法律上认可脑死亡概念。但脑死亡概念是全脑死亡概念。现在的问题是:大脑皮质已死亡但脑干仍然活着的植物性状态患者是否已经死亡?无脑儿是否能算是人?这里讲的死亡是人的死亡,所以死亡概念又与什么是人的概念密切联系。如果认为脑死亡者、植物人和无脑儿都已死亡,则不对他们进行治疗或采取措施结束其生命都不属于安乐死的范围。安乐死的伦理学问题是困扰医学伦理学多年的最激烈的一个问题。目前,自愿的被动安乐死,即根据临终病人的要求不给他治疗或撤除治疗器,已被许多国家的法律所承认(无行为能力的病人也可由代理人作出决定)。但在不给治疗或撤除治疗器中是否可以人工给水和喂饲?争论最激烈的是主动安乐死问题,在主动安乐死的情况下,死亡的原因是疾病,还是行动,以及采取行动的人是出于善意,还是出于恶意?同时安乐死涉及对严重残疾新生儿的处理,即应根据哪些标准作出决定以及应该由谁来作出决定等问题。安乐死在我们这个处于转型期的国家必定是一个慎之又慎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处理不好可能对医务人员的道德责任感和医学的发展都起消极作用。

临床伦理学旨在通过鉴定、分析和解决临床医学实践中出现的伦理学问题,从而改进医疗服务。临床决策必须考虑到在实践中不可分割的技术和伦理这两个方面,集中探讨和解决有关个别病人的临床决策中的伦理学问题。医学伦理学所使用的方法包括分析的方法和经验的方法,分析的方法指用逻辑推理和论证对案例进行分析,揭示出医疗卫生实践中的概念、伦理、法律和政策问题,探索医疗技术的社会伦理含义;经验的方法包括收集和分析病人、医务人员和行政人员如何作出决策的资料,不同社会阶层对医学伦理问题的态度,考察隐含在这些决策和态度中的价值。

总之,研究医德和医学伦理学,在内容上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特别是在阐释复杂多变的医德意识现象的基础上,建构适应时代要求的医德原则和规范体系,充分发挥医学道德特有的约束、导善、启迪、惩恶以及奖善的作用,使医学伦理的学习有助于医务人员树立明确的道德意识,形成个人的道德信念和习惯,使医德观由“已然”向“应然”过渡。

(徐萍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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