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申请回避、鉴定权
新修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把医疗事故的鉴定权由卫生行政部门划到了医学会,由行政机关转到了学术团体,明确负责鉴定的专家组织应当是中立的。与该条例配套出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双方当事人随机在专家库中抽取,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并予以说明,可以要求专家鉴定组成员回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申请其回避:①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同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及第39条第2款的规定,患者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6.请求处理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后,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8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7.请求赔偿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①医疗事故等级;②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③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的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外,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不超过2人),以及医疗事故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不超过2人),均包括在赔偿范围之列。”
8.法律诉讼权
按照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患者既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些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医疗机构的压力和责任,减轻了患者的负担。应该说,通过司法程序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最终途径,也是患者获得民事救济的最终手段。
(三)医患关系中的病人权利
1.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要求不分种族、肤色、阶级、男女、老幼、政治与经济地位如何,智力状况如何,平等地获得治疗权。1948年联合国《人权普遍宣言》:“每个人有权使生活达到一定水准,保证自己及家庭的健康和幸福,包括食物、衣着、住所、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美国医学会宣言:“享有适宜的医疗保健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WHO提出“到200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健”。
2.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
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尤其是对严重缺陷、残疾者以及性病、艾滋病患者,更应当注意其人格权的保护。
3.知情同意权
病人有权从他的医生那里得到有关自己的诊断治疗和预后的最新信息。但是知情同意权,并不是指所有的诊疗都要经过患者和家属知情同意,因为接受治疗本身是病人的一种承诺,医生无须事事征求病人意见。只有在接受对人体有重大伤害的治疗措施(如剖腹、开胸、开颅时)或采用有重大危险的治疗措施(如剧毒药、麻醉药物)、危险性大的检查措施(心包穿刺、肝穿、腰穿、造影等)及接受试验性治疗时,才需特别约定。《希波克拉底誓言》提到:不要把病人未来和现在的情况告诉病人。19世纪末美国伦理法典也提出:只是在绝对必要时,才把病情告诉病人。《中国执业医师法》26条1款、《条例》11条:如实介绍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当两者产生矛盾时前者要让位于后者。
4.拒绝治疗权
在西方是受限制的,中国无限制性规定,往往造成其家属侵犯病人的健康权。
其实,医患利益高度一致,不能把在商业消费中经营管理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对立关系,等同于医患关系;不能用商业消费的眼光来看待医患关系,由此会造成许多认识上的偏见与误解,因为医疗行为本身就是对患者的救助。
三、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样重要
法学专家指出:医生是一项风险很高的职业,同时又维系着人们的生存与健康,根据医疗工作的这一特性,必须给这种从业人员以充分的信任和宽松的环境,只有这样,医生们才能最大限度地展示其才华,才能敢于抢救病人,敢于承担责任。由于医务工作者往往要接触个人隐私、人格尊严等敏感的私权利,所以,人们对医生这一职业除有很高的医术要求外,还有很高的道德要求,每一位医生都必须是道德高尚的人。所以,在医疗实践中,必须认识到最重要的一点是:不能完全以疗效的好坏来简单地判定医生有无过失。因为简单地以结果的好坏来反推或衡量一个医生水平的高低,容易引起患方误解甚至引起医患纠纷,这也是医学鉴定中被错定为事故的最为常见的原因。
法学专家进一步指出:由于将病人在医药知识上的弱势,混同于法律上的弱者,错误认为患者是弱势群体,医生是强势群体,人们习惯用民法视野下的合同关系和经营消费关系来认识医患关系,这就意味着医患关系就是一般的市场经济杠杆下的“经营者、服务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按照这种认识,一方面,对于“经营者、服务者”的医生来说,它必然同普通商家一样,以追求高利润和高经济效益为目的,这是与医疗卫生事业的“救死扶伤”的天职背道而驰的,同时,也与《中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相悖。这种认识给社会带来最直接的负面效应是认定医院和医生也要一切“向钱看”;认定医院也会在病人越多,医院就越能赚钱的潜意识的驱使下,放弃预防为主的医疗原则。由此医患关系将变得恐怖而不可信任,从而使具有公益性质、社会福利性质的医疗卫生事业降低到最不可信任的地步,这实在是一种倒退,这种认识是极其危险的,它无疑会激化医患矛盾,恶化医患关系,使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损害。
近年来,医疗市场遭遇到的新问题越来越多,医患之间关系越来越紧张,医疗纠纷投诉也逐年增多,医患之间的信任危机日趋严重。医生们普遍认为: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但是再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患者患病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存在个体差异,因而诊治的结果也会不尽相同。医生根本无法向患者做出承诺,只能尽心尽力,力求最好的治疗效果。所以,人们对医生过高的期望值本身就违背了科学和自然的规律,这也是引发医患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时下医生们都变得谨小慎微,有些意外情况的发生往往是在医生没有违反操作规程的前提下突然发生的,而医患纠纷也随之而来,甚至会发生辱骂、殴打甚至杀害医生的事件,医生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必然会直接影响患者的利益。医生们会因为害怕引来纠纷而不敢尝试原本应去尝试的治疗,对患者来说,这无疑失去了一次治疗的机会,对医生来说,也失去了一次提高技术的机会。
医患矛盾是一个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一朝一夕解决不了。要改善医患关系,医患双方都需要转变观念。事实上,医生和患者所追求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无论患者维权,还是医生维权,其目的不是将医生和患者这两个群体对立起来,而是通过维权提醒医生加强自律,不能违背医学伦理学基本准则。只有从根本上加强自律,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和业务技能,尽量让患者满意,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在维护患者权益的同时,也使得医生的职业贡献得到尊重,形成良性的维权和沟通,建立起健康的医患关系。
运用伦理原则解决临床问题
临床伦理原则的应用有深刻的国情基础,也有跨越历史、文化和国界而适合于整个医学界最一般的和普遍的内容。尊重我国医学的历史文化,立足我国医疗实践,借鉴和吸收西方医学伦理原则的合理内容,正视原则应用中存在的认识差异并求得共识,始终是我们在临床实践中运用医学伦理基本原则应有的态度。
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对临床诊疗的基本道德要求
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强调用整体、社会化的观点研究人体与疾病,既重视生物因素在致病中的作用,又重视患者心理、社会因素的重要影响,把患者的生理、病理、心理与社会环境有机结合起来。因而对临床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
(一)既要“看病”,又要“看人”
医务人员在看病的同时,一定要关注生病的人,把“病”和“人”看成一体,医务人员面对的是一个具有特定心理和潜在社会背景的活生生的人的“病”,因而要关注患者精神和心理,满足其多层次的需要。
(二)既要发挥医务人员的主导性,又要提高患者的“依从性”
诊疗过程是医患双方互动的过程。医务人员掌握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诊疗的技术和能力,应该在医患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但诊疗过程的顺利还要依赖患者的配合。所谓患者的“依从性”是Haynes等在1979年给出的定义,“依从性”指患者遵从医嘱或治疗建议的程度。在诊疗中,提高患者“依从性”对医生是一种巨大的挑战,现代医生要掌握提高患者“依从性”的方法,可从下面几方面入手:制定以患者为中心的会谈策略;锻炼自己有效传达信息的能力;增加对患者进行健康知识普及;设计患者能够接受的行为模式;帮助患者以及家属创造良好的健康恢复氛围等。
(三)既要拓展诊疗的知识眼界,又要提高诊疗的技能水平
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要求医生应当对每一种疾病进行生物、心理、社会的多角度分析;进行生物、心理、社会学的多轴诊断;进行生物、心理、社会的综合治疗,追踪进行家庭心理指导。医生应当熟悉每一个具体对象的生物、心理、社会三维结构中各方面的特点,并将这种关注贯彻在对患者的生、老、病、死、康复等一系列全程服务之中。为此世界医学会议曾指出21世纪的医生标准是:医生应当对社区进行全方位的医学干预;医生应当成为人际交流专家、社会支持者、初级卫生保健的提供者;医生应当是良好医患关系的主动协调者;医生应当是一个医学哲学家;是一个有渊博的自然科学知识、人文知识的博物学家,有判断力的思想家,同时又是信息专家;医生是健康的卫士,健康和康复的管理者;医生还是一个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流行学等众多学科知识的熟练运用者;医生能以高度的同情心和职业道德从事增进健康、预防疾病,治疗疾病,直到康复的系统工程。
二、临床最优化“四最原则”的应用
(一)临床最优化“四最原则”内容
临床最优化原则,是临床诊疗的最普遍、最基本的伦理原则,是指在选择和实施诊疗方案时,尽可能用最小代价取得最大效果,使诊疗达到最佳程度。
1.疗效最佳
尽最大努力争取最佳疗效,体现出医生最高的综合素质,选择临床最佳的诊疗手段并达到当时当地医学实际发展的最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