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华民俗文化——中华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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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饮食诸方面(11)

周代食俗:宴客时,吃什么肉,一定要配什么酱,有经验的吃客只要看到侍者端上来的是什么酱,便能知道吃什么美味了。早期酱的作用如此重要,难怪孔老夫子有句饮食名言:“不得其酱不食。”汉代人也十分喜爱吃酱。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说“张氏以卖酱而俞侈”。桓谭的《新论》则讲了一则关于酱的故事:有个乡下人得到一碗酱,生伯别人向他要,就在吃饭时当众朝酱碗中吐了一口唾沫。众人气不过,纷纷向酱碗里擤鼻涕,结果谁世没吃成。这个故事虽然带有寓言性质,但汉代人嗜酱的情形却活灵活现。后世也很看重酱,民谚曰:“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

古代造酱,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因而有所忌讳。唐以后,到明代,造酱之忌更甚,如:下酱忌辛日;水日造酱必虫;孕妇造酱必苦;防雨点入缸;防不洁身子、眼泪;忌缸坛洗不净;酱晒极热时,不可搅动,晚间不可即盖。又,月已出或日已落下酱,无蝇。又,橙合酱,不酸。又,雷时合酱,令人腹鸣。又,月上下弦之候,触酱辄(触酱会患足疾),等等。这些忌讳,有的属造酱的经验之谈,有的则为迷信。

酱油

《齐民要术》中提到的“酱清”“豆酱油”。有可能是酱油的最初名称。酱油是在酱坯里压榨抽取出来的,工艺在制酱基础上又发展了一步。

宋代始有酱油的文字记载。如林洪《山家清供》:“柳叶韭:韭菜嫩者,用姜丝、酱油、滴醋拌食。”但当时的酱油,可能是用清酱滗出的酱汁,处理后成为酱油。

清《调鼎集》中,有“造酱油论”,列五则如下:

其一,做酱袖越陈越好。有留至十年者,极佳。乳腐同。每坛酱油浇入麻抽少许,更香。又,酱油滤出,入瓮,用瓦盆盖口,以石灰封口,日日硒之,倍胜于煎。

其二,做酱油,豆多味鲜,面多味甜。北豆有力,湘豆无力。

其三,酱油缸内,于中秋后人甘草汁一杯,不生花。又,日色晒足,亦不起花。未至中秋不可入。用清明柳条,止酱、醋潮湿。

其四,做酱油,头年腊月贮存河水,候伏日用,味鲜。或用腊月滚水。酱味不正,取米雹(米粒大冰雹)一二斗入瓮,或取冬月霜投之,即佳。

其五,酱油自六月起,至八月止,悬一粉牌,写初一至三十日。遇晴天,每日下加一圈。扣定九十日,其味始足,名“三伏秋油”。又,酱油坛,用草乌六七个,每个切作四块,排坛底四边汲中心,有虫即死,永不再生。若加百倍,尤妙。

至清代,各种酱油作坊如雨后春笋,已有包括香蕈、虾子在内的各种酱油,当时已有红酱油、白酱油之分,酱油的提取也开始称“抽”。本色者称“生抽”,在日光下复晒使之增色,酱油味变浓的,称“老抽”。

总也,调味品在中国食俗中的地位,随着肘间的推移而愈显重要。

五味调和,又不仅仅是为了滋味,同时世为了保健。明人陈继儒的《养生肤语》中,是这样论及五味与健康的关系的:“人生食用最宜加谨……多辛食则气散,多咸食则气坠,多甘食财气积,多酸食则气结,多苦食则气抑。修真之士所以调燮五脏,流通精神,全赖酌量五味,约省酒食,使不过则可也。”这说明中国古代已有明确的五味调和的科学认识。他们懂得,饮食五味不仅对人的口舌带来直接的感受,而且对人的肌体有重要的调节作用。五味调和不当,不仅使火的味觉感到不适,而且还会危害身体的健康。身体如有不适,就要忌口禁食某些食物,这就是所谓的“五味所禁”。具体说来是:“辛走气,气病无多食辛;咸走血,血病无多食咸;苦走骨,骨病无多食苦;甘走肉,肉变无多食甘;酸走筋,筋病无多食酸。”

古人还意识到五味各有独到的治疗功能,《内经·藏气法时论篇》载:“辛散,酸收,甘缓,苦坚,咸软。”在日常饮食中,谷粟莱果都有辛甘之发散、酸苦咸之涌泄的效果。如“粳米、牛肉、枣、葵皆甘,小豆、犬肉、李、韭皆酸,麦、羊肉、杏、薤皆苦,大豆、豕肉、粟、藿皆咸,黄黍、鸡肉、桃、葱皆辛”这就进一步说明:食物不仅可以果腹,而且都有良药之功,只要五味调和得当,还可以用于保健。

中国民间,对五味与健身的关系,在继承了《内经》学说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认为辛味食品如姜、葱,具有宜散、行气血、润燥等作用,用于治疗感冒、气血瘀滞、肾燥、筋骨寒痛、痛经等症。甘味食品如糯米、红枣,有补益、缓急等作用,用于虚症的营养治疗。酸味食品如乌梅,有收敛固涩的作用,能涩肠止泻,加白糖可生津止渴。苦味食品如苦瓜,可清热、明目、解毒。

十一、饮食禁忌

(一)食物禁忌

民间有关食物的禁忌,可谓千奇百怪,多种多样,有在时间方面的禁忌,有在颜色方面的禁忌,有在名称方面的禁忌,有在形象方面的禁忌,有在搭配方面的禁忌,有在食物数量方面的禁忌等等。

民间俗信,有些食品或食物原料在特定的时间里是禁止食用的。譬如大年初一是一个特定的日子,初一这一天,民间施工地方禁食稀饭,恐年内出门总遭雨淋。有的地方禁食番薯,恐来年没有米饭吃.我国毛南族、壮族地区,初一不吃青菜,否则来年田里长草,影响庄稼收成.此外,有些地方认为春天不能吃鲫鱼,以为它头中有虫,恐食后脚气病重.又因鸡食蜈蚣百虫,蓄毒,故夏不食鸡,恐食之杀人。还有说吃秋姜会早死等等,把食物禁忌限定在季节上。

某些食物往往由于名称的原因,也遭到禁食.例如,有些地方在六月尝新节忌食鸡,俗以为“鸡”与“饥”同音,恐日后遭饥荒,故忌食鸡。民间婚宴或亲人团聚,一般都忌讳用梨子招待,因“梨”与“离”谐音,恐分离。据说唐代李氏王朝时期禁止食鲤鱼,这是因为“李”与“鲤”同音,有谁敢犯皇上之忌呢?乌龟也是许多地方禁食之物,人们常用“龟”来羞辱娼妓之夫或妻子外淫之夫,亦骂人为“龟儿子”,故禁食之。

有些食物由于形象不佳,容易使人产生不吉利联想,因此也禁食.例如土家族未婚青年男女忌吃猪蹄子,说是吃了找不到对象,找到后也会被踢出去(台湾也有此俗,恐少女食猪蹄,将来婚姻不成。杭州、湖州一带,过去有的地方忌食螃蟹,俗以为死后将被驱入蟹山受罪,饱受蟹爪刺伤之苦。又以为蟹背有星者、脚不全者、独目者、腹有毛者,食之能害人,有风疾者更忌食。在中国不少地方,有忌讳幼儿吃鸡爪的习俗。俗,以为幼儿吃了鸡爪,长大上学读书就写不好字,会使他的字形如鸡爪子,还有人认为,幼儿吃了鸡爪,上学读书会养成撕破抓破书本的坏习惯;也有人认为,幼儿吃了鸡爪,手会发痒,会像鸡那样爱与人争斗打架,因而忌吃鸡爪.这些都是人们的一种心理联想。

民间非常讲究食物的搭配,俗以为各种食物有各种食性,并且认为这些食性不同的食物可以相互作用而产生出新的物质--新的毒素,于是便产生了许多食物相克禁忌。清代《闲居杂录》中就有“物性相反”的记载:“有物性相反者,如河豚同鹿肉食之,杀人,羊肉同鱼会酪食之,害人,羊肝得生椒,破人脏;猪肉得胡荽,烂人脐。”中原一带民间也流传着许多关于食物相克的禁忌。如:鱼肉禁忌与荆芥同食,食之必亡;鱼子与猪肝禁忌同食,食之必亡,葱与蜜禁忌同食,食之必亡,谓之“甜砒霜”;花生与黄瓜禁忌同食,因其物性相反,食之断肠亡命。食物相克禁忌至今在中国民间还十分盛行,其中有一些确实有一定的科学道理,但大多数都是毫无科学依据的主观附会,不足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