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基础教育
(一)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四大块划分教育,我国的基础教育包括普通小学、普通初中和普通高中教育,还包括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
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指的是对我国中央与地方管理基础教育的体制进行改革,改变中央对地方集中过多、政府对学校统得过死的传统教育管理模式,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这是我国教育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改革的目的在于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办好基础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针对我国教育体制存在的弊端,提出了改革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任务:“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改革我国教育体制的基础一环。”明确规定:“基础教育管理权属地方,除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决定外,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责任和权力都交给了地方。”省、市(地)、县、乡分级管理的职责如何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决定》颁布后,国家教育委员会确定对基础教育的宏观管理范围,制定基础教育的重要规章,制定基础教育学制、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审定教材,对地方管理的基础教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评估和分类指导,扶持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基础教育。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自作出省、市(地)、县、乡对基础教育分级管理的职责划分规定。
国家教委分别于1985年11月6日、1986年1月8日和1987年2月23日,发布了关于沿海8省市、中部12省和边远9省区教育体制改革情况通报。1987年6月15日,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发《关于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我国基础教育的大头在农村,抓好农村基础教育,对全国基础教育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对基础教育,省、地(市)必须加强领导,同时应把县、乡两级职责权限的划分作为工作的重点,多渠道筹措农村办学经费,是改革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
1998年12月24日,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亦明确指出实施“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旨在提高国民素质。
“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基础教育管理新体制、正在日趋完善。尤其在农村,由于省、地(市)加强了对基础教育的领导,依靠县、乡政府和广大人民办教育,使基础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协调发展。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等以下教育的管理体制,国家教委与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探索广大地方政府对教育的统筹权和决策权,进一步明确县、乡、村三级办学的管理权限和乡村办学的统筹规划布局以及教育经费多渠道筹措等问题。
(二)《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即开始推行普及教育的方针。198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力争1990年前在我国除少数山高林深、人口特别稀少的地区外,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任务。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普及初等义务教育。”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决定》中还明确指出,义务教育,即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我国正式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发布施行。
按地区、分阶段、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一个重要的战略发展方针。1986年4月2日,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李鹏,向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说明,他指出,我国是一个10亿人口的大国,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又很不平衡。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方针,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要脱离实际地去追求高指标。从这个总的指导思想出发,全国大致可分为三类地区,第一类地区是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要求在1990年左右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第二类地区是经济、文化中等发展程度的地区,要求1990年左右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在1995年左右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第三类地区是经济、文化不发达地区,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争取在本世纪末大体上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按照这一部署,到本世纪末,我国将有70%~80%人口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地区普及高级中等教育,其余地区的大多数也将普及初等教育。
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过程中,从实际出发,进行分类要求、分类指导,允许在一定时间内各地实行义务教育的阶段有高有低;允许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时间有先有后,有快有慢,允许在办学形式上灵活多样;允许几种学制并存;允许在普及与标准要求上有所差异。
《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普及教育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总之,九年制义务教育正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按地区、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初等教育的普及取得了突破性发展。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制改革
学制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与联系。我国学制是由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所决定的。
目前,我国中小学的学制年限有“五·四”制、“六·三”制、“五·三”制和九年一贯制等多种形式。其中,我国的大中城市和部分农村实行的中小学“六·三”学制,源于1922年北洋军阀政府时期仿照英国制定的学制。建国初期,政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及1952年教育部发出的《关于小学实施五年一贯制的指示》,都因实施步骤操之过急,全国又一刀切,而被迫停止推行。50年代末,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试验改革学制的规定》,提出了既要积极改革学制又要慎重试验的原则,但在实验中过分强调缩短学制年限而造成学制实施中的混乱。1964年,中共中央学制研究小组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曾向党中央提出我国实行中小学“五·四”学制的建议,但因十年动乱而夭折。1980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84号文件提出,中小学的学制年限为12年,要求原教育部尽快确定中小学统一的基本学制。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确定我国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并规定:“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为了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学基本学制,论证确定“五·四”学制为基本学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近年来,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了广泛的试验和研究,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六五”期间,该研究被列为原中央教育部的重点科研课题。实验表明,大部分地区用5年时间能够完成小学阶段的教育任务,初中阶段实行4年制,更有利于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大面积提高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质量,更有利于不同发展水平地区的学校根据需要办出特色,也有利于各地制定或调整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第二阶段,“七五”期间,“五·四”学制实验逐步发展为区域性实验。其中经国家教委考察后确定的实验区有6个省、直辖市的9个市、区(县),大体包括经济、文化发展程度不同的三类地区。它们改行“五·四”学制的成功经验,证明了“五·四”学制的可行性。目前,在全国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验和推行“五·四”学制已成为一种趋势。
经实验研究和多方论证,“五·四”学制与“六·三”学制相比较,具有明显的优越性,适宜定为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学制。但由于我国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各地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乡差别大,即使确定了基本学制,在实施步骤上仍要采取从各地实际出发,稳步过渡的方针,并允许一些地区结合实际多种学制并存。
(四)中学教学改革
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改革同社会主义现代化不相适应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在教育体制改革的推动下,中学的教学改革得到了较快的进展。
2001年6月8日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础教育取得了辉煌成就,基础教育课程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绩”。
首先是教学观念的转变。建国后,学校教育基本上是按照原苏联教育家凯洛夫教学理论建立的教学模式。即“三中心”:在师生关系上以教师为中心,在教学组织内容上以系统的书本知识为中心,在教学形式上以课堂为中心。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在教育实践中存在着不少弊端,不利于调动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经过10年的教学实践和改革,中学教师的教学观念有了较大的转变,如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主体地位的统一,传授知识和发展智能的统一,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
广大中学教师解放思想,大胆地进行教学改革。教改实验遍及全国各地许多学校,改革的内容涉及教学活动的各个方面,许多学校从单项到单科改革逐步向综合性或整体性改革发展,涌现出一批初见成效的教改实验学校。
中学教学改革的趋势是从教学方法改革向教学内容改革发展,从单项改革向综合性或整体性改革发展,从单一化向多层次、多样性发展,从高度统一向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发展。教学发展的主要成果表现在:①教学方法的改革。改变“满堂灌”注入式的教学,运用启发式教学,探索符合教学规律的课堂教学模式或结构,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的能力,发展学生的智力。如初中语文的“三主四式”导读法、“六步教学法”、“‘读读、议议、讲讲、练练’八字教学法”等。
②分科的教材教法改革。与教材教法的改革相结合,突破学科原有的教学体系和教材的单一格局,如初中数学的“自觉辅导式教学”等。
③综合改革或整体改革,在单项或分科的改革不能满足培养对象全面发展的目标要求和系统科学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综合性或整体改革应运而生。如上海市教育局主持的初中综合理科(理、化、生、地)的实验,在北师大附中等校初中自然科学基础和社会科学基础综合课的实验等。
(五)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
为了解决当前普通高中存在文理偏科、学生知识结构不很合理,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不利于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问题,更好地贯彻教育方针,注意发展学生的兴趣和树立健康的审美观,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对自然美、社会美、科学美和艺术美具有一定的感受力、鉴赏力,表现力和创造力,具有与社会生活相适应的职业意识,创业精神和一定的择业能力,形成一定的劳动技能和现代生活技能,能够对自己的生活和发展做出恰当的选择,教育部于2000年1月31日,印发了关于《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的通知,加快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对培养目标——为高等学校和社会各行各业输送素质良好的普通高中毕业生;课程设置——必修课设有思想政治、语言、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信息技术、体育和保健、艺术以及综合实践活动,选修课设有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信息技术7门学科,以及地方和学校根据学生兴趣要求和发展需要所开设的课程。
课程实施——主要涉及教材、教师、学生、学生组织等因素,旨在加强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课程评价——以尊重学生为基本前提,以促进学生发展为根本目的。根据普通高中教育的性质和任务,重视学生个性健康发展和人格完善,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中学生的成长规律和发展需要,制定正确的评定、评价标准和使用恰当的评价方式,积极地发挥评价结果的作用,使学生增加自尊自信,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质量。
课程管理——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管理体制。
教育部规定普通高中教育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课程计划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课程计划,并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备案。
学校应根据教育部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课程方案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认真实施国家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以及地方课程。学校对课程的具体安排需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六)初中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初中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内容是:在已经普及初中教育的地区,取消重点初中,取消初中招生考试及准予毕业的小学毕业生就近直接升入初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