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前,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是以升学统一考试为前提,不同层次学校按分数分档次择优录取。这种招生办法起着负导向作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严重,教育方针得不到全面贯彻执行,大多数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受到挫伤。不利于义务教育法的实施。
1985年5月,原教育部向全国推荐长春、石家庄、大同、厦门、昆明等5市初中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经验,明确提出在已经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应从改革初中招生考试制度入手,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减轻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在招生办法上提出,积极创造条件,有步骤地取消小学升初中的统一招生考试,凡准予毕业的学生,即可就近进入初中学习。同时提出关于提高教育质量,正确评价学校工作,办好每所初中学校,排除不正之风干扰等一系列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的政策、措施。为推动这次改革健康发展,1986-1989年国家教委在南昌、天津、大连、济南等地进行试点,并逐步推广。
实践证明,初中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完成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任务的重要措施之一,这项改革有效地改善了大多数初中学校的生源,调动了学校、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一大批薄弱初中在领导班子、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学校管理等方面得到加强。同时改革也促使社会、家庭用正确标准评估学校和教师工作。
国家教委决定,“八五”期间在所有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方,都要进行这项改革。与此同时,初中升高中及高考改革要配套进行,逐步推开,分期分批到位。
(七)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
1983年原教育部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初高中毕业会考。此后,上海、浙江等省市进行了认真的试验。国家教委在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1989年决定在全国逐步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以下简称会考)。
实行会考是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教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给中学教学以正确的导向。
会考是国家承认的省级普通高中文化课毕业水平考试。它是检查评价普通高中教学质量的一种手段,也是考核普通高中水平、学生文化课学习是否达到必修课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的重要手段,它与高校招生选拔考试具有不同的性质。
会考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和考查一律在本学科教学全部结束后进行,学完一门考一门。
会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命题(包括制定考试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施考、统一阅卷、统一统计、分析和报告成绩。凡思想品德表现(包括社会实践)合格,会考成绩达到学籍管理中毕业生文化课成绩合格标准,体育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可以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印制,地(市)教育行政部门验收,学校颁发。
实行会考是普通高中考试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几年来,先期实行会考的省、直辖市的实践证明:会考对于学校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调动大多数学校、教师、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对于克服偏科现象,加强教学的薄弱环节,全面执行教学计划,对于加强教学管理,正确检查评价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为今后建立高中毕业文凭制度奠定了基础。
(八)特殊教育的发展与改革
我国的特殊教育是以残疾人为对象,以补偿其缺陷、充分发挥其潜能为目标而实施的教育。
建国后,我国政府将原有的盲聋(听力残疾)两类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并有一定的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特殊教育受到干扰,发展缓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殊教育发生了重大变化,在管理体制、发展方针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与调整。1979年,特殊教育的对象从视力、听力残疾扩大为智力残疾,并以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为重点。
198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文件《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该文件制定了我国发展特殊教育的总体规划和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明确发展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责任在地方,并要求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到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轨道。明确了特殊教育工作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教育部门为主,其他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改革传统的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的单一办学形式,实行办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和吸收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班)随班就读的多种形式的发展方针。为给残疾儿童少年毕业后参与生活、适应社会需要创造条件,1985年前后,国家教委制定了盲、聋、弱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计划,将使学生具有一定的劳动或职业技能作为培养目标之一,增加有关的课时量。对残疾青年则积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此为特殊教育的法律依据和保证。
到1991年,我国已从无到有设立中等特殊教育师范学校(部)24所,同时在部分普通中师增设了特殊教育课程。北京师范大学等4所高等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初步形成了我国特殊教育师资培训的网络。
2001年10月19日,教育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联合发文《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在《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国发[2001]7号)的精神基础上,为推进“十五”期间我国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二、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三、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四、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节职业技术教育
(一)职业技术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职业技术教育是指对劳动后备力量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是现代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工业化和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的重要支柱,是把智力因素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
长期以来,职业技术教育一直是我国各类教育中最薄弱的环节。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以后,我国职业技术教育有了迅速的发展。同时,进行了若干重要改革。如何使职工技术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理顺领导管理体制,是一个关键问题。建国以来,我国职业技术教育从办学体制上看,可以分为部门和地方办学两种。中央和省、市有关部门兴办了一些中等专业学校,一些部门的企业兴办了一些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主要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办学。在这种情况下,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和行业之间的关系,理顺领导管理体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是至关重要的。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中等职业教育主要由地方负责。从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层次上看,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比重相当大。因此,在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中,逐步形成了部门和地方办学,政府统筹,行业指导的领导管理体制。
我国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中央一级的职责是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负责制定方针、政策、基本法律、法规和必要的指令性计划。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主要是地方办学、地方管理,所以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关键在市县,要赋予地方政府对职业技术教育进行统筹和决策的权力。
政府统筹是指在中央统一的方针政策之下,由地方政府安排本地各类职业技术教育的布局、专业(212种)设置、招生、毕(结)业生就业安排及中、长期规划。上级各有关部门应支持地方政府的统筹和决策。部门办在地方的学校,在首先满足本行业所需人才的同时,也应积极为当地培养人才。要提倡部门和地方根据需要联合办学。
行业指导是指要重视各业务部门在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中的作用。各业务部门除办好所属职业技术学校外,还要对本行业范围内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布局,专业(工种)设置、办学标准、教学要求、质量评估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协调,在实验、实习、师资、设备、教材、考核标准等方面给予服务和帮助。
(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和改革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要以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发挥中等专业学校的骨干作用,同时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优先对口招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以及有本专业实践经验、成绩合格的在职人员入学,逐步建立起一个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又能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1991年10月,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又指出,要在90年代逐步做到:使大多数新增劳动力基本上能够受到适应从业岗位需要的最基本的职业技术训练,在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劳动岗位,就业者能较普遍地受到系统的严格的职业技术教育,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形式多样又能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正在兴起和发展中的教育。它随着80年代中国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而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重视。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发表,提高了社会各方面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自觉性。
职业大学从80年代初开始出现在商品经济比较活跃的地区。这是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主要阵地。这些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经验和教学水平不断提高。职业大学在办学特点上突出了地方性和职业性,这一特点反映高等教育在专科层次发展上有新的客观需要。职业大学一是注意与社区的需要相结合,二是把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引入传统的高等教育之中。目前,一些经济部门指出将他们主办的高等专科学校纳入职业技术教育的轨道也反映出这种需要。国家教委从1985年起在3所技术专科学校开始进行招收初中毕业生、5年学制的试点工作也是试办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尝试。
以部门和企业为主兴办的成人高等学校已经从以学历教育为主向以岗位培训为主转化,无论是培训还是学历教育都带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性质。
1995-2003年,教育部颁发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建设、招生等一系列文件。其中2000年3月,教发[2000]41号文件《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对高等职业学校的管理、专业教师队伍、课程设置、校园占地面积、图书馆规模等做出了明确要求。推动了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
另有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还建立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可以择优15%升转入本科学习的规章制度。
(三)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和改革
1.中等教育结构改革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根据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要求,我国广大青少年一般应从中学开始分流。初中毕业生一部分升入普通高中,一部分接受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高中毕业生一部分升入普通大学,一部分接受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在小学毕业后接受过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的,可以就业,也可以升学。凡是没有进入普通高中、普通大学和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经过短期职业技术培训,后就业。要充分发挥现有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潜力,扩大招生,并且有计划地将一批普通高中改为职业高中,或者增设职业班,加上新办的这类学校,力争在5年左右,使大多数地区的各类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学校招生数相当于普通高中的招生数,扭转目前中等教育结构不合理的状况。
1991年10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城市可在高三分流,对一部分人进行定向性的或预备性的职业技术教育,农村可根据当地情况,分别采取“三加一”(即三年初中教育再加一年职业技术教育)、初三分流、四年渗透职业技术内容或办职业初中等多种形式发展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
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建国以来,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为适应我国计划经济的体制,一直实行按国家计划统一招生,学生毕业后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制度。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这种统包统配的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点是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建设的需求。
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率先由四川省温江农校和彭县举办农村青年不包分配试点开始。据调查,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已经成为农村经济中一支朝气蓬勃的技术力量。通过改革,增加了学校活力,促进了教学改革,推动了农业中专稳定健康的发展。实践证明,这项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成绩是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