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在推行普及教育的过程中,常遇到的问题是:农村普及教育比城市困难,边远地区更困难;学生中途辍学、学习不及格及留级现象不能避免;学生出身、家庭文化、地区贫富等差别不能完全排除;女孩入学的人数比男孩少等等。对这些问题,近年来各国都在努力通过教育改革、教育学研究等途径寻求解决办法。有的国家实行免费教育,给贫困学童以适当物质补助,培训合格师资,对不同民族学生用本族语教学,实行多种形式办学,设盲聋哑等特殊学校,收到一定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普及教育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受到了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重视,建国前夕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即规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提高人民文化水平”。针对旧中国广大劳动人民被剥夺受教育权利的状况,1949年12月23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特别提出“学校要为工农子女和工农青年开门”。人民政府创办了人民大学,工农速成中学,举办了工人补习教育,并从1951年开始了全国规模的扫盲识字运动。此外,针对各边远地区文化落后状况,国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多方面大力支援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普及教育。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现在,同旧中国比,中国普及学校教育事业已取得了很大发展,提高了各族人民的文化水平,为培养各项建设人才打下了基础。但是,与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和普及教育的迫切要求还很不适应。
科技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和团中央2000年11月16日发布的关于《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明确指出:21世纪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世界各国的综合实力越来越体现在科技和教育水平的不断发展,取决于国民科技文化素质的迅速提高。科学思想、科学精神越来越广泛和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世界观与人生观。一个跻身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国家或民族。不仅要在科学技术发展拥有优势更要下大力气提高全体国民的科技素质,增强公民对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解、掌握和运用能力。因此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教育,提高全民族,尤其是青少年的科技素质,已成为持续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基础工程。
第四节学位制
学位制是国家或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称号来表明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学位是评价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学位的授予建立在严格的科学训练和考核的基础之上。获得学位,不仅是国家给予获得者的一种荣誉和鼓励,而且是获得者学习成绩和学术水平的客观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4-1957年、1961-1964年、1965年曾三次实行学位制度,但由于“左”的错误影响和“文化大革命”的发生,这一制度没有坚持下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于1979年3月再次提出建立学位制度。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宗旨和意义:世界上实行学位制国家的实践证明,实行学位制能促进教育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促进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实行学位制度,国家就有了一个衡量高等教育质量和评价学术水平的客观标准。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为选拔和使用人才提供学术方面的依据。能从数量和质量上更好地了解科学队伍的状况,从而采取措施帮助急需而科研力量薄弱的学科得到应有的发展。实行学位制,还有利于形成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的社会风气,可以激励人们攀登科学高峰。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
门类和分级:学位学科门类的划分,大体有两种。一种如日本、前苏联,国家统一规定各级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分类一般划的比较宽。另一种如美国、英国,是由各授予单位自行规定授予的学科,国家只是在统计时加以分类,不作统一的规定。中国的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军事学11类。
学位的分级各国并不完全相同。如意大利只设博士学位一级,前苏联设科学博士和科学副博士两级,美国设副学士、学士、硕士和博士4级。多数国家采用三级制:学士、硕士、博士。有些国家除了这3级学位之外还设有荣誉学位。中国学位的分级采用多数国家比较通行的做法,即与高等教育的不同阶段相联系,设学士、硕士和博士3级学位。
副学士是在美国授予2年制初级学院毕业生的学位,在其他国家很少实行。
学士在许多国家是最初一级的学位,通常由高等学校授予大学本科毕业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育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科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是许多国家的第二级学位。通常在获得最初一级学位(学士)后,再修读1~3年方可获得。一些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博士学位的一种过渡学位。中国学位条例把硕士列为独立的一级学位,既要求学习课程,又要求写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硕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即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副博士是前苏联设置的一种学位,亦作候补博士。科学副博士一般授予具有相当高等教育程度,通过副博士考试和副博士论文答辩的人。学位应考者“应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才能和探讨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科学课题的能力”。其学位论文“应是独立地或在科学博士指导下写成的完整的著作”,在学术上有新的见解。
博士通常是最高一级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博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博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
名誉博士是根据学术成就或对国家和社会所做出的贡献决定授予的一种荣誉学位。这种学位的授予不经过考试和论文答辩。目前,许多国家都设有这种学位。中国学位条例规定,对在科学事业和人类进步事业上作出卓越贡献的中、外科学家和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审定和授予:各国对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和学位的授予有不同的做法。大多数国家审定学位授予的权力掌握在国家机构(一般是教育部)手中。有的国家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权力掌握在州或其它地方机构手中,如英格兰,每所大学都被授予皇家特许证,这种特许证给院校授予学位的权力。美国则是由各州颁发特许证,给达到一定学术水平的高等学校授予学位权力。
中国由于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培养本科生的高等学校之间,培养条件差别很大。为了保证学位质量,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规定,必须对申请学位授予权的单位按学科、专业、从学术力量、教育工作质量、科学研究基础等方面加以综合考察,通过严格审核,确定有权授予各级学位的授予单位。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评审,是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论组进行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是以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为主进行的,在各部门初步审定的基础上,由教育部汇总复核,最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关于授予学位的方法,世界上多数国家是授权高等学校授予。但是,也有的把授予学位的权力集中在国家,如前苏联。中国的学位授予方法是:学士学位由国家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是由国家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领导和管理:有关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一般是与教育管理密切相关的。如前苏联的最高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学衔评定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美国由于教育实行地方分权制,所以学位的领导和管理也是由各州承担。中国是设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的学位授予工作的。
发展趋势:学位制度的发展变化受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教育等制度制约。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会在学位制度上有所反映。20世纪50年代时,英国只有大学才能授予学位。到60年代,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新建了很多技术学院。按照传统,这些学校不能授予学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经皇家特许成立了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为大学以外的高等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位。日本依据教育的改革,学位制度也发生了不少变化。随着边缘学科的互相渗透,新兴学科不断出现,需要培养具有渊博基础知识的高级科学人才。为了适应跨学科研究工作的需要,1974年以后,日本增设了“学术硕士”、“学术博士”等综合性学位。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现代技术带来的教育均匀分布的倾向,谋求学位的人数日益增多,证书主义正在蔓延。有的国家在扩大授予学位的院校,有的院校一再缩短攻读学位的时间,有的甚至把学位出卖给没有经过训练和不学无术的人,造成学位贬值。中国采取严格审定学位授予单位,坚持学位标准等措施,以防止学位贬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