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校长依法治校必备工具书-学校法律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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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教师行为规范(3)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条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员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略)

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略)

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计划(摘要)

(2001年12月30日)

教人[2001]16号

“十五”期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关键时间。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对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是素质教育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是知识传播和创新的重要方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大力提高教师的全面素质,对于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巩固扩大“两基”成果,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

1.“九五”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关心支持下,在我国基础教育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也取得了新的进展,为我国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教师队伍整体规模在总量意义上初步适应“九五”期间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求。2000年,我国共有中小学专任教师约986万人,承担着2亿多在校学生培养和农村成人教育的繁重任务。随着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教师队伍的活力逐步增强,中小学校生师比在当前水平上逐步趋向合理,教师队伍总体上趋于稳定。

教师队伍结构得到改善。具有高级职务的教师占相应教师总数的比例有较大幅度的提高,高中、初中、小学教师中具有高级职务的比例分别由1995年的15.7%、2.0%、0.07%提高到2000年的16.3%、3.3%、0.1%。教师队伍年龄结构趋于合理,中青年教师已成为教师队伍的主要力量。2000年,高中、初中、小学教师中45岁以下的比例分别达到84.7%、85.9%、75.2%;具有高级职务的教师中45岁以下的所占比例逐年提高。教师的学科结构进一步改善。

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教师资格过渡工作的顺利完成,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队伍建设的规范化、法制化、专业化奠定了基础。师德建设得到重视与加强。教师教育改革逐步深化,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全面启动,初步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体制。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得到普遍提高。全国高中、初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合格率分别由1995年的55.2%、69.1%、88.9%提高到2000年的68.4%、87.1%、96.9%。2000年,初中教师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14.2%,小学教师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20.0%。

——教师地位和待遇有所提高。民办教师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长期困扰农村教育发展的公办、民办教师并存的状况总体上结束,为教师队伍建设走上良性循环创造了条件。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逐步提高。教师住房紧张的状况明显改善,全国城镇教师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城镇居民平均水平。全社会尊师重教风气逐步形成,教师正在逐步成为受人羡慕的职业。

——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制度化,初步建立了中小学校长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九五”间,90%以上的校长接受了岗位培训,近60%的校长参加了提高培训,千名骨干校长参加了高级研修。中小学校长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得到了普遍提高。

教师工作的法制建设取得新的进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等规章先后颁布实施。《教师法》的地方性配套法规陆续出台。教师队伍建设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2.当前,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与实施素质教育以及教育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

3.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教师队伍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和紧迫的任务。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确定了基础教育的战略地位以及新世纪初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政方针,素质教育思想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日益增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加快。

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4.“十五”期间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教师法》为依据,贯彻落实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中心,以调整优化教师队伍为主线,以骨干教师队伍和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为动力,努力创设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的制度环境,建设一支数量适当、分布合理、结构优化、富有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十五”期间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满足需求与提高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数量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的关系。

——坚持开放性与均衡性并重的原则,优化教师资源配置。

——坚持开放、流动、竞争、有序的原则,正确处理流动与稳定的关系。

——坚持依法治教的方针,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和建设教师队伍。

——坚持分类指导、分区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

5.“十五”期间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教师数量基本满足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按照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目标,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考虑城市、县镇、农村的不同特点,确定合理的教师队伍规模。

——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所有中小学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达到国家规定学历。

——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改善。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进一步调整优化,以适应课程、教材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教师队伍城乡分布趋向合理,与城镇化进程同步协调发展,保证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对师资的需求;教师队伍的职务结构明显改善。

——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快培养一大批具有坚定信念、发展潜能大、后劲足、创新能力强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形成多种层次和类型的骨干教师群体。进一步完善特级教师制度,遴选培养一批有影响力的名师或教育教学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