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和校长聘任制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得到巩固和完善,到2005年,初步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中小学校长管理制度,新任校长普遍接受任职资格培训,持证上岗率保持在95%以上,培养造就一大批学校管理专家。
——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在更大的广度和深度上进行。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依法理顺教师和校长管理体制,做到用人与治事相结合,努力形成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的中小学师资和人事管理新模式。
三、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6.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促进师德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增强新时期师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7.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广开渠道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严格规范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其权限,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条件认定教师资格,在依法行政的实践中不断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
8.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编制标准和管理规定,以规范、优化、高效、精简为原则,根据教育层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班额和教职工工作量合理确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9.建立教师交流制度,合理配置教师资源。
——建立教师转任交流制度。鼓励和组织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有条件的地区,先通过试点,逐步实现教师交流定期化、制度化。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方可聘任高级教师职务。
——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农村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津贴制度。
10.加强教师教育,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
——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和结构调整,逐步实现三级师范向二级师范的过渡,完善以独立设置的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性高等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
——启动新一轮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师范院校应根据基础教育新课程体系的要求,调整培养目标、课程结构、专业设置,改革教学方法和培养模式,加强教育学科建设,强化实践环节,提高教师培养专业化水平,增强毕业生的教育教学水平与自我发展能力。
——加强教师继续教育,促进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掌握现代教育理论,转变教育教学观念,更新专业知识结构,提高广大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开展创新教育实践的自觉性和能力水平。
——实施西部教师培训计划。为加快提高西部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质量的步伐,从根本上为西部开发提供人才支持与保障,支持西部地区师范院校建设与发展,加大为西部地区培养本、专科教师的力度,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教师。
11.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解放思想,创造促使中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
12.大力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依法转变教师任用机制。
——推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
——依法实施教师职务制度。
——建立人员流动服务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可设立教育系统人才交流中心,开展政策咨询转岗培训、教育系统人事代理、人事托管等服务工作,并与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积极配合,引导和协助落聘人员转岗再就业,推动校际、区域之间教师的合理流动。鼓励落聘人员进入人才市场,面向社会跨行业流动,支持落聘人员自谋职业。
13.完善与聘任制度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坚持财政统一发放教师工资的制度,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研究改革中小学教师工资制度,逐步建立与聘任制度相适应,能够体现教职工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和实际贡献的工资保障和激励机制。
14.建立和完善教师考核、督察制度,提高教师工作管理水平。
15.依法理顺中小学教师的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教师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落实关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职责,做到用人与治事相结合。
16.改革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管理队伍。
——进一步改革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理顺校长管理体制。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实行公开招聘、民主推举、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实行校长任期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校长履行岗位职责及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积极创造条件,规范并推进校长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强对校长工作的评议和监督。
——坚持和完善校长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校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按照《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和《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十五”规划》,各地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划,建立校长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围绕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培训层次,积极进行培训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17.加强教师工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依法执教水平。制定和完善《教师法》配套法规,颁布《教师职务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研究制定《教师聘任办法》、《中小学校长聘任办法》、《教育师教育条例》、《教师申诉办法》等法规、规章,逐步完善法规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行政,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广大教师要依法执教、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建立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和法律援助体系,形成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教师权益保护机制,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使教师队伍建设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2001年8月8日)
教人[2001]6号
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二)持证人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编号相一致;(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八条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条持证人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原因及时间。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教师资格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曾经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批准单位及时间。
第十一条教师资格证书规格为25开、14.5CM×20.5CM,双横开式样,共8页。封面、封底为咖啡色磨砂革,内页采用中国人民银行造币总公司生产供证书使用的代号为103-3的无光防伪纸。证书内页中的国徽和部徽均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套印,在紫外光照射下呈鲜红色荧光反应。第二页中间部位采用特殊无色荧光防伪油墨隐形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字样;第七页正中用特殊无色荧光防伪油墨隐形套印教育部标徽,上述隐形内容在紫光灯照射下呈鲜红色荧光反应。
第十二条教师资格证书使用全国统一的编号方法。编号共17位,其含义为:证书编号的前四位为年度代码,为认定教师资格年度编号;第五、六位为省级行政区代码,代表发证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标准;第七、八、九位是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代码,代码数字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第十位是教师资格类型代码:“1”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2”代表小学教师资格、“3”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第十一位是性别代码,“0”代表持证人为男性、“1”代表持证人为女性;第十二至十七位是序号代码,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本年度内发放的所有教师资格证书按办理的时间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号。
第十三条教师资格种类必须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的全称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中需填写的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证书中涉及的所有数字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有条件的地方,要使用计算机打印。手工填写教师资格证书必须使用钢笔,并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对发放非法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单位和责任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