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校长依法治校必备工具书-学校法律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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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教师行为规范(2)

用教师职业道德来调节教师的行为是以自觉主动性为前提的。教师在工作实践中,会遇到各种利益冲突,这就要求教师不断地调整各种利益,如学生的、教师的、学校的、家长的、社会的利益关系。当这些利益一致时,节就容易实现,当这些利益不一致时,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这些矛盾的调节用行政的、经济的手段,但更多的时候,需要教师用职业道德的手段来调节。这种调节就是建立在教师自觉主动性的基础之上的。

教师在教书育人的工作中出力的多少,是呕心沥血还是适可而止,全凭教师的自身职业道德高低来表现。这也就是教师凭自己的内部道德环境形成的自觉主动性。

③奉献性特征。

教师的工作是无止境的、艰苦的、繁重的劳动。这种劳动的价值是无法用具体尺度来衡量的,是不可能换回等值的报偿的。在这种情况下,教师用以调节自己劳动态度的职业道德要求就必然是以无私奉献为主。

(四)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

①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实现自身职能的重要保证。

②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自身完善的重要条件。

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整个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因素。

(五)形成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思想基础

①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②明确教育目的。

(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①献身教育,尽职尽责。

②热爱学生,尊重学生。

③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④学而不厌,勇于创新。

⑤“角色”得当,自强其身。

⑥树立新的观念。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有了极大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诸方面都表现出了新的变化,但在发展变化中也反映出这样或那样的不完善、不成熟、不平衡,这些必然在教育上有所反映,并影响、制约着教育的发展,也必然会在教师的职业道德观念上产生影响。因此,教师要在社会的新情况、新发展面前,树立新的观念,并进一步形成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节教师的教学行为规范

(一)教师教学行为

教学行为,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有意识的活动。它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特有的有意识的活动。教育的目的是根据社会的要求,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把青少年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劳动者。为实现这一目的,学校要搞好教学工作,因为教学是传播、延续、发展人类文化的桥梁,是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实现教育目的的重要途径。这要求在教学过程中,处理好教师主导作用和学生主体作用的关系,传授知识与进行思想教育的关系,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的关系,掌握知识与发展智力的关系。要求教师的教学行为符合教学规律和教学原则,教师的行为表现在教学活动的各方面和教学过程的始终,它对学生的成长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教育发展的需要、符合社会的要求。

(二)教师教学行为规范的作用

1.教师教学行为规范是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保证①有助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遵循教学规律。教师良好地遵循教学行为规范,有助于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劳动者。

②有助于教师事业心的巩固。教师教学行为规范和事业心的巩固有着很大的关系。只有形成了从事教学工作的行为规范,才能谈得上对教学工作的热爱。如果教师没有良好的教学行为规范,会导致教师精神负担沉重,内心苦闷,最后对所从事的教学工作丧失信心。一个教师形成了良好的行为规范,工作起来得心应手,并会不断从教学效果和学生那里传来令人欣慰的信息。从而使教师安心教学工作,乐于从中享受到成功的喜悦。所以,教师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是巩固教师事业心的凝聚力。

2.教师教学行为规范是对学生有利的教育因素①教师教学行为规范的贯彻执行有助于塑造人的灵魂。

②教师形成良好的教学行为规范,有助于学生良好品德的形成。

(三)教师教学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

①热情、平等、严格、耐心地对待学生;

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业务;

③学习教育理论,掌握教育知识,摸索教育发展规律;④精通本科专业,掌握育人科学;⑤认真备课,写好教案;

⑥熟悉教案,认真讲课;

⑦严密组织好课堂教学过程;

⑧讲课要深入浅出;

⑨创造生动活泼的课堂气氛;

⑩要妥善处理好课堂中的“偶发”事件;

语言准确,形象生动;

板书规整,设计合理;

精心编排练习,认真批改作业;

搞好课外辅导;

做好教学效果检查;

要寓思想教育于教学之中;

开发学生的智能;

教学生学习方法;

注意课堂卫生保健。

【相关法规、政策条例】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2001年10月8日)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1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可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成人初、中等学校的编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由于我国地区差异较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时,可根据本地生源状况、经济和财政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对附表中提出的标准进行上下调节。

各地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具有下列情况的,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内地民族班中小学,城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的学校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班级,寄宿制中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学校,山区、湖区、海岛、牧区和教学点较多的地区。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按照企业管理,特殊情况的可核定少量后勤服务事业编制。

三、工作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和国发[2001]21号文件的规定,中央编办会同教育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全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此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党委和政府批准。市(地)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按照附表中提出的编制标准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办法,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报省级人民政府核准;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要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人员编制,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省、市(地)、县应在核编过程中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要根据条件逐步进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

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可参照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

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人员编制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附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校类别教职工与学生比

高中城市1∶12.5

县镇1∶13

农村1∶13.5

初中城市1∶13.5

县镇1∶16

农村1∶18

小学城市1∶19

县镇1∶21农村1∶23

注:1.“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区;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2000年9月23日颁布)

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条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对于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体验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