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位分类是人事管理制度化、标准化的一种设计,是人事行政的一种基础性的管理方法。职位分类的基本点是职位。职位是分派给一个公务人员的职务和责任,而不是担任职务和责任的公务人员,担任相同职务和责任的公务人员处于相等的地位,职位分类就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繁简难易、责任轻重、所需资格条件四项因素将所有的职位分门别类、标定名称、评定成绩、确定报酬、制定规范、作为人事行政的基础。和整顿干部人事制度一样,我国尚未健全职位分类制度,却又用笼统的“国家干部”概念简单地将学校行政人员划入党政工作人员的职级,用管理党政工作人员的方法管理学校行政人员。学校行政人员内部也没有科学分类,选配、任用没有科学标准,用人缺乏法律依据,方法大都是上级委派。而且委任与职位往往脱节,管理方式陈旧单一,管理权限过分集中。改革和健全学校行政人员的管理体制,是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的组成部分,有待从长计议,这里叙述的仅仅是一些基本的原则和基本方法。我国对于学校行政人员的考核现在缺乏严格的制度和明确的规范,考核方法也比较陈旧单一。采用的方法往往是个别访问、小组座谈、领导鉴定。还有一种方式是由考核人员和学校所有教职工逐人进行面对面谈话,比起形式主义的小组座谈,这虽然是个进步,但毕竟是一种典型的手工业方式。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这给我们建立学校行政人员的考核制度提供了机会和良好的大背景。探索建立这样一个制度的基本思想是首先制定考核标准,随之确定合适的考核方式,选派懂行的考核人员,最终达到考核标准化、制度化、经常化。考核标准首先是考绩,牵涉到办学水平的评估。在建立统一规范之前,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按任期目标进行考核,或者先按照统一的办学水平评估标准评定成绩,再考核能力,都是切实可行而又比较科学的方法。过去我国的行政领导是单一的委任制,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或教育行政机关党组织委任。干部管理权限靠类似职级的党政及企事业干部来界定。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有一定的突破。从任用方式看,在委任制之外,有聘任制、聘请制、直接选举制、差额选举制、考任制,负责校内生产的承包责任制。从任用途径看,在上级考核委任之外,有在自荐、互荐基础上的考核审议,有在公开招贤基础上的考核选拔,有先委任校长或校级领导,由校长或校级领导集体任命或聘任中层干部。从任期上看,除了常任制,还有任期制、定期信任投票制。从任用权限看,减少了层次,管事不管人的状况有所改变,扩大了校长和直接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机关权限。上述这些突破,增加了学校行政领导任用管理工作的活力,为这一工作的系统改革积累了经验。
人事管理无不讲究赏罚分明,奖功惩过向来是调动积极性的重要手段。要恰当地运用奖惩,必须运用这样几个原则:首先是奖惩必须公平。人心如秤,赏罚分明,自能弘扬正气,鼓励上进。其二是奖罚不可滥施。奖惩要严格按条件,要慎重处之。其三是奖惩意在教育。奖惩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奖惩的目的和作用在于发挥教育的积极作用,“奖一励百”,“惩一儆百”。奖惩要按一定条件,以一定的方式实施。我国把教师和学校行政人员作为国家行政人员的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规定,奖励的条件是:凡国家行政人员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国家有显著贡献的,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成绩的;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作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以及其他有功者,都应予以奖励。奖励的方式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国家及其各部门、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给予。对于工作人员的奖励,应该在适当的会议上或者报刊上宣布,同时以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惩罚的条件按国务院的规定是:国家行政人员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和制度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浪费国家资产,破坏公共财务的;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腐化堕落,损坏国家机关威信以及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惩罚的方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对于违反国家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到一定的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职的人员,可以分别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于严重违反国家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巨大损失,如果无职可降或无职可撤,也应给予降级处分。对于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或者蜕化变质,不可救药,不适合在国家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分子,应予以开除处分。对于其中的某些人员,为了使其有最终悔改的机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宽处理,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相关法规、政策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基础教育(中小学)规划、统计综合指标(试行)
(87)教规字002号
(1987年7月4日)
1.学校网点布局覆盖率:
W=学校网点已覆盖范围本地区范围×100%以全覆盖合理布局为目标,标志学校网点布局进展程度。具体计算时,分别按校点数及覆盖人口计算。
以校点数计:
Wd=已布校点数已布校点数+全覆盖尚缺校点数×100%以覆盖人口计:Wr=总人口-尚缺校点数覆盖人口总人口数×100%——要先做规划布局图,确定全覆盖的合理布点方案和每个学校的覆盖范围。若规划中对已布点要做调整,则“已布校点数”可采用调整后的数字。农村小学缺应布下伸点者,应计入尚缺校点数中。
——在确定全覆盖的学校网点布局时,小学一般应以走读、就近入学为原则。在少数特殊地区,也可考虑用寄宿制适当集中办学;中学布局应适当集中、分片入学,以利于提高办学效益,保证教育质量。
——每所学校覆盖范围视走读和寄宿有所不同。寄宿生一般不受家庭距离的限制。走读生则应考虑学生上学途中安全和上学距离不能过长。走读生上学途中单程时限(不论步行还是利用自行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建议为:小学低年级上学途中最多不超过三十分钟;小学高年级上学途中最多不超过四十五分钟;中学上学途中最多不超过六十分钟;在确定的学校服务范围内,对部分超过时限的学生(如不少农村单设初中),可采用寄宿,但必须具备合适的寄宿(包括伙食)条件。
——覆盖只意味着学校服务面所及,在学校办学条件尚不充分之前,并不意味着覆盖范围内的所有适龄人口都能入学。
——小学(Wdx,Wrx),初中(dc,Wrc)分别计算。农村戴帽初中(少数边远分散地区经审批准,初中与小学分部管理的学校除外)不计入已布点内。经审查批准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分前后段分别按所定的服务范围(如前段限走读,后段考虑寄宿,则后段的服务面就宽些)计入小学和初中的覆盖率。
2.毛入学率:
R=学年初在校学生数学年初适龄人口数×100%标志教育的相对规模和相应学龄人口接受某阶段教育的机会。
——适龄人口指与当地现行学制和规定入学年龄相对应的标准学龄人口。具体可分为小学适龄人口,初中适龄人口,九年教育适龄人口,高中阶段适龄人口等。如该地区现行小学七岁(实际上包括部分七周岁以前)入学,小学六年制,则小学适龄人口为7-12岁人口;如小学为五年制,则小学适龄人口为7-11岁人口。正式规定实行六周岁入学的地区,适龄人口年龄相应提前一年。初中适龄人口,高中阶段适龄人口的计算以此类推。九年教育适龄人口是针对九年义务教育提出的,它指从当地规定的小学入学年龄算起连续九个年龄段的人口之和。如小学七岁入学,则九年教育适龄人为7-15岁人口。
小学毛入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