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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改革中的我国教育(8)

④通过竞争和广泛的横向联系,积极承担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科技任务,争取经费。从1979年至1985年,高校在教育经费中恢复了科研事业费,财政部为中央部门88所重点大学增设了博士学科点和回国留学人员科研专项基金,为原教育部所属院校恢复了“科技三项费用”,但与高校科研规模和实力相比,教育科技经费仍然严重不足。1985年科技体制改革后,国家和一些部门以及地方对一部分科技经费实行了基金制管理,对一些重大科技计划和任务实行合同制管理,使高校可以通过招标和申请评议,在较多渠道获得经费支持,从而保持了科技总经费的持续增长。

⑤积极参与和开辟技术市场,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应用转化并获得效益。1985年国家教委作出部署,高校科技工作要积极面向经济建设,改变大量科技成果滞留在高校的局面,在适合高校发挥作用的科技工作的各个层次上广泛出击,包括传统产业技术改造、高技术产业形成和参与高科技园区开发、配合引进技术市场。这样,高校科技成果商品化,不仅直接推动了国家经济建设,也对改善自身科技条件,增强研究、实验和开发的能力做了有益的补充。

(七)新中国学位制度的建立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1.研究生教育是在大学本科基础上培养更高水平高级专门人才的教育,已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层次和组成部分旧中国由于政治腐败,经济文化落后,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主要依赖国外,研究生教育极端落后。全国只有45所高等学校招收过极少的研究生,只授予过约200余个硕士学位,从未授予过博士学位。新中国成立后,开始建立研究生教育,从1949年至1961年招收的大多属两年制师资型研究生;从1962年开始培养既学课程又做论文的三年制研究生,初步建立起新中国的研究生培养制度。到1966年的17年间共毕业研究生近2.1万人。由于“文化大革命”,研究生教育被迫一度中断了12年,造成人才匮乏,青黄不接的严重局面。

1977年,邓小平同志发出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向科学技术进军”的号召,1978年恢复招收研究生,并在邓小平同志的直接关怀下,建立了新中国的学位制度。1980年2月12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同日,叶剑英委员长发布命令,从1981年1月1日开始实施。1981年5月,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授予各级学位的学术标准是:①学士: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②硕士: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③博士: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各级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分别授予。

《学位条例》实施后,研究生的招生和培养工作,严格按照硕士、博士学位的标准要求,有力地促进了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和进一步制度化。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研究生教育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10年来,研究生教育的迅速恢复与发展,使我国形成了独立完整的教育体系,沿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稳步前进。

①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培养了大批质量较高,能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开展了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授予学位的工作,加快了在实践中造就优秀人才的步伐。已毕业的研究生多数补充了教学科研队伍,大大缓解了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人才匮乏的矛盾,迅速提高了我国科学研究力量的全面素质。

②研究生教育促进了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促进了中国教育、科技事业的发展。博士生和硕士生导师集中了全国主要学科的学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促进了培养单位的教学科研工作。

研究生既是培养对象,又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生力军,研究生教育对推动经济建设、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一批重点大学成为教学、科研中心,跻身于国内、国际学术竞争的前沿。

③基本建成了学科门类比较齐全,学位质量能够基本保证的学位授予体系,并初步建立了一批研究生培养的人才基地。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其领导下的学科评议组组织的4次学位授予权的审核工作,到1990年,全国已有有权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580所;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单位586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7000多个;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248个,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点2100多个,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奠定了基础。国家教委根据国家需要、择优扶持的原则批准了高校重点学科点416个,正在逐步建设成为能够自主持续地培养高质量的博士、硕士、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的教学科研基地。经国务院批准,先后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33所全国重点大学试办了研究生院,加强了对研究生教育的领导管理和学科建设,推动了研究生教育改革,积累了培养经验。这33所高校集中了全国高校52%的博士点和72%的重点学科点,在学博士和硕士生人数分别占全国的64%和43%,是集中培养高质量研究生的重要基地。

④初步建立了与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工作管理体制基本配套的规章制度,并建立了一支素质较好的管理干部队伍,有力地保证了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质量。

⑤积极开展了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工作的国际交流和科研合作。1984年我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名誉博士学位已在亚太地区得到承认,还同有关世界发达国家开展了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工作,以及选派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赴国外做博士后或科研工作。中国学位在国际上开始赢得良好声誉和广泛影响。

90年代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继续贯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培养足够数量、较高质量的又红又专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接班人,为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作出积极贡献。总目标是建立一个适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面向21世纪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生教育体系和学位制度,实现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立足国内。预计10年培养研究生30万人左右,其中博士生4~5万人。要在全国努力建设好一批代表国家水平的重点大学,使其形成本科生与研究生并重,教学科研两个中心。要大大加强博士点和重点学科的水平,深化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改革,加强应用性人才的培养,使研究生教育更加主动地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

2.关于设立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简称“博士点基金”),源于1982年国家对中央各部委所属88所重点高校增拨的2000万元科研经费。此项经费开始时主要用作重点学科点的科研补助费,后来扩大到博士学科点,经费管理办法主要是切块拨款,也搞少数重点项目。1985年我国科技拨款体制改革后,此项经费改为竞争性拨款,实行基金制管理,用于资助博士学科点的部分重点科研课题。

博士点基金的申请、评审、资助工作有以下特点:①资助对象突出重点。博士点基金《暂行条例》规定,中央有关部委重点高等学校博士生指导教师、博士学科点上的正教授及博士学科点上科研成绩突出的副教授,均可申请资助。在实际工作中,申请博士点基金的绝大多数是博士导师,或是协助带博士生的教授和副教授,与带博士生工作无关的只是个别现象。一般情况下,75%以上的课题是博士导师申请的,90%以上的博士点基金课题是与培养博士生工作直接结合的。博士点基金中有5%课题用于资助在博士点工作的、国内取得博士学位的45岁以下的副教授。

②发挥基层管理职能,限额申报。基金办公室按博士学科点比例计算出各高等学校的平均经费数,并以它的1.5倍作为该校申报基金项目的经费限额,各校可根据限额,按照本校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和人才培养规划,选择最有竞争力的课题提出申请。

③充分依靠同行专家评议,择优资助。博士点基金课题的评审采取通信评审和会议评审两种形式。国家教委对每项申请者所在学校,尽可能使一位专家同时评审3-5项本学科的项目,以便增加公正性和可比性。对于个别评审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增加评议人数或组织复评,使评审工作更合理。通信评议函的回收率,一般在91%以上。

④建立课题执行情况反馈机制。在课题执行过程中,要求课题负责人每年年终填写《项目年度进展简表》,课题结束时写出《项目工作总结》,学校将《总结》和有关材料汇总报基金办公室。对完成课题的质量,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检查。课题负责人再次申请博士点基金时,原项目的执行情况作为附件与新申请课题的《申请书》一并送同行专家评审,并作为重新申请课题的评价指标之一。

博士点基金是我国重点高等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重要经费来源之一,实施以来,发挥了明显的效益。

这一基金的设立,推动了我国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使许多研究得以顺利起步和持续进行,对于提高高校科研水平、培养高层次人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八)高校后勤工作改革

高校后勤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保证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正常运行的任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经济和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学校原有的后勤工作已不适应客观形势的变化。高校后勤部门只有通过改革,才能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高校后勤改革,大体分为三个阶段,1979年至1983年为起步和单项改革阶段。改革伙食管理单纯行政管理办法,实行思想教育、行政指导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管理。实行单项管理费定额承包办法,并以分配为突破口,使职工的奖金与工作实绩挂钩,取得了很大成效,并推广到车队、修缮等部门。1984年至1987年为普遍推行以经济承包责任制为重要内容的阶段,高校后勤改革在管理体制、服务内容、经营方式、奖励办法等方面全面展开,形式多样、各具特色。如实行目标责任制,或者经费定额承包、经费差额补贴承包、工资奖励基金承包等等。部分高校在单项承包的基础上还实行了生活后勤服务部门大承包。1988年以来,高校后勤改革转向进一步深化、完善阶段,重点是完善监控机制,调整承包指标,进一步强化、优化高校后勤工作系统,加强基础管理工作,促进后勤工作向科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高校后勤改革取得以下主要成果:

①明确高校后勤工作“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服务”的宗旨和“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功能,提高了人们对后勤工作在学校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同时也明确了后勤服务工作具有社会第三产业的经济属性,在工作中既要遵循教育规律,又要自觉运用经济规律,并使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初步总结出我国高校后勤发展的规律。

②在管理和服务体制上:初步改变了“统得过死、包得过多”的单纯行政管理体制和吃“大锅饭”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现象,实行了以任务和经费相匹配的各种承包责任制;初步改变了传统的经验管理,实行了科学的定额管理、目标管理;初步改变了由学校包办一切后勤工作的单一形式,适当举办和引进了集体、社会企业做补充的多种经营方式并举的多功能的后勤服务系统;③我国高校在校舍、食堂等基本生活设施、水、电、气、电话设施等的改造和扩建,实验室建设及现代化技术设施的设置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发挥了服务育人和管理育人的作用。调动了后勤干部、职工积极性,扩大了服务领域,增加了预算外收入,缓解了后勤经费不足带来的困难,改善了后勤设施和职工生活待遇,增加了后勤适应能力,基本满足了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