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校长依法治校必备工具书-学校法律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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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改革中的我国教育(5)

由于认识上的原因,加上受社会上追求“高学历”风气的影响,中专自学考试工作的开展很不平衡,近年来,考生报名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为及时总结经验,完善中专自学考试制度,逐步扭转考试规模日渐缩小的局面,1991年6月,国家教委下发了《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规定》对中专自学考试的性质与任务、考试机构、考试办法、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八五”期间,中专自学考试工作,主要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坚持“改革、完善、提高、发展”的工作方针,着重注意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如何面向基层、面向农村、为乡镇企业生产服务的问题;二是注重对考生实践技能的考核与培养。在工作中,应考虑不同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充分发挥地市一级自学考试委员会的积极性,在条件许可(开考条件)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可单独为少数地市开考当地经济建设的急需专业。改革中专自学考试的开考体制,适当放权,以促进中专自学考试健康、稳定、协调地发展。

(八)成人社会力量办学

从广义上讲,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固定企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举办的各种教育事业。

目前,纳入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范围的主要是社会力量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不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以收取学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学校或其它教育组织。

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①兴起阶段(1978-1983年):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力量办学事业逐步兴起;②发展阶段(1983-1986年):随着经济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力量办学数量增加,规模扩大,办学条件逐步改善;③加强法规建设及调整阶段(1986年至今):针对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发展,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本着鼓励和支持、积极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特别是1987年和1988年,国家教委先后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等,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

社会力量办学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①教学内容属高等教育层次的学校。这类学校发展快,社会影响也较大,其教学形式有函授、面授等。②助学、培训性质的学校。主要以辅导学员自学,进行知识更新、技术普及以及职业技术教育为办学宗旨,主要利用业余时间授课,课程实用性强。③社会文化生活教育的学校。这类学校主要以满足人们业余文化生活需要为宗旨,如音乐、书画、气功等。

上述三类学校教学内容丰富,方式灵活,施教面广,学员涉及社会各阶层,弥补了国家办学的不足,也为离退休教师、科技人员、干部及其他人员提供了发挥作用的场所,促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目前,社会力量办学中还存在着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如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机构的建设,建立和健全管理体制和制度,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加强教育质量的管理和评估,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解决一些乱办学、乱收费、乱发证的问题等。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国家将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的法规建设,健全管理机构,使社会力量办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节高等教育改革

(一)高等教育有关科类的改革

1.高等理科教育改革

高等理科教育,是以数学和自然科学的基础性学科为主要内容的专门教育。它是国家科学、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重要因素,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迎接21世纪新技术革命和经济竞争的挑战,1987年,国家教委组织了大规模的对理科人才社会需求情况和深化理科教育改革问题的调查研究,并于1990年7月在兰州召开了全国高等理科教育工作座谈会。会议总结了新中国成立40年来理科教育的历史经验,分析研究了我国高等理科教育所面临的新形势,明确了高等理科教育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提出了深化改革的奋斗目标和方针、任务。会后,印发了国家教委《关于深化改革高等理科教育的意见》。

全国高等理科教育工作座谈会后,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和各校扎扎实实地推进高等理科教育的改革,并取得初步成效。国家教委组织各学校和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了理科15种主要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贯彻了“加强基础,重视应用,分流培养”的原则,为学校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教材、组织教学、检查和评估教学质量提供依据,并对各校深化教学领域的改革起指导作用。为了加强少而精、高层次的基础性研究和教学人才的培养,国家教委决定从全国重点(综合)大学和少数全国重点理工科大学中选择一些条件好的专业,逐步建成我国理科基础性研究和教学学人才的培养基地,并发布了《关于建设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的意见》,指导“基地”专业点的改革和建设工作。在保持理科人才基础扎实、“后劲”大的前提下,改革知识和能力结构,加强应用知识、应用方法和应用技能的教学和训练,把多数理科毕业生培养成为适应经济、生产和技术部门需要的应用性理科人才。进一步修订专业目录,拓宽专业面,优化结构和布局,适当控制理科教育的发展规模。上述改革正在深化,到本世纪末将初步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和面向21世纪的、规模适宜、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加强基础、重视应用、水平较高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理科教育体系。

2.高等农林教育改革

高等农林院校“文化大革命”中遭到严重摧残,许多院校被撤、或被迁到远离中心城市的农村和林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高等农林教育得到迅速恢复,并在恢复中有了发展,近10年在教育、科研和为社会服务各方面都取得了较大进展,各项改革也逐步深入。

根据高等农林院校和高等农林教育的现状和特点,近几年来,高等农林教育的改革是紧紧围绕如何主动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林现代化建设需要以及如何提高学生培养质量两方面进行的。主要有:(1)优化结构①巩固提高本科,适度发展专科,逐步改变人才的程度结构上本专科比例倒挂的不合理状态。②调整专业结构,通过专业目录修订,在总体上拓宽了专业面,调整了各专业的服务方向,增设了农林学科基础性专业、应用文科专业,拓宽、发展了养殖类、加工类专业,加强了经济管理类专业以满足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农业由单一的种植向种、养、加综合经营,农工商一体化发展的需要和适应农林科技发展的需要。

(2)积极推进招生改革

调整生源结构,拓宽人才通向县和县以下农林生产第一线的渠道。逐步扩大招收农村和林区考生的比重;逐步扩大定向生的招生比重;试行招收有两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在职或在农村务农的青年,学成后回原地区、原单位工作。

(3)优化培养过程

①通过研究,进一步明确了本专科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本专科生培养的基本规格,设计了农林科本专科毕业生需具备的合理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②普遍修订了教学计划,合理调整了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比例,适当增加了选修课程,增开了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课程,使课程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加强了基础、实践环节,把科研训练、学生社会实践纳入了教学计划。③组织制定了作物、林学等8个本科基本专业共79门主要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④组织统编专科8个基本专业的基础课教学共54门,初步扭转了专科教育长期无适用教材的状况。⑤不断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对实践教学地位、作用的认识,制定措施,开展检查评估,研究建立、健全实践教学体系,使实践教学逐步系统化、规范化。

(4)面向经济建设,推动学校扩大功能,发挥优势,参与经济建设,直接为农村和农林业现代化建设服务①推进高等农林院校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1987年会同农林两部召开了三结合的专题讨论会,提出了进一步发展三结合的意见。②积极投入支农、扶贫工作。绝大多数院校都与若干贫困县建立了联系,帮助贫困县开发经济,同时把这些县作为学校的校外三结合基地,促进了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

3.高等医药教育改革

我国高等学校教育的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修业年限长期以来存在着3、4、5、6、8年并存的局面。不同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有的界限不清,给教学安排和毕业生分配、使用、待遇等方面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为了使我国的高等医学教育能够主动适应医药卫生事业和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对各级各类人才的需要,国家教委经与卫生部等有关业务部门商议,提出对现行的高等医学教育学制进行调整改革的原则。

①要切合国情。根据我国经济、文化、科学、教育、医药卫生的现实水平和发展需要,确定培养高级医学专门人才的适宜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

②要符合高等医学教育的规律。修业年限的确定要与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及教育内容相适应,以确保应有的教学质量。

③要考虑长远的人才需求和办学效益。我国高等医学教育的层次结构和学制,既要满足近期需要,也要考虑到21世纪对高级医药卫生技术人才的需要。同时,还应尽可能获得最好的教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988年4月27日,国家教委印发《关于试办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的通知》,将我国高等医学教育的学制逐步规范化为:修业年限三年,暂不授予学位的医学专业教育;修业年限五年,授予医学学士学位的医学本科教育;修业年限七年,授予医学硕士学位的高等医学教育。现行的研究生教育维持不变。1991年3月印发了《关于试办七年制高等中医教育的通知》,决定自1991年秋季起,在北京、上海、广州中医学院招生试办。1992年3月,批准在北京、上海、广州中医学院试办中医第二学士学位,将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纳入普通高等教育系列,开辟了一条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的途径。

针对特点加强和改进高等医学院校的德育工作。1991年9月,国家教委印发了《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医药院校德育工作的意见》、《高等医药院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高等医药院校学生行为规范》(试行)等3个文件,把德育工作渗透到医药教育的业务教学全过程。

为了加强国家对全国高等医药教育的统一管理,经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共同批准,1988年4月6日,成立全国高等医药教育领导管理协调委员会。

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高等医药教育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发展的进一步加强。参加协调委员会的各部、委、局,除按照国务院颁发的《高等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外,将通过委员会具体研究如何贯彻国家教委在高等教育及高等医药教育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定,并对各部、委、局,在高等医药教育方面的重要决定、工作计划和改革动向,及时沟通信息、交换意见、研究讨论、统一步调。

近些年,高等医药专科教育改革不断深化。首先明确了医药专科教育的地位、作用及发展方针,确立了医药专科教育是我国高等医药体系中的一个独立层次,其主要任务是培养从事农村、基层医药卫生工作、医药教学和科研的技术辅助工作以及医药卫生事业管理工作的应用型高级医药专门人才。我国的医药专科教育,今后一个时期将采取积极稳步发展的方针。办学规模和发展速度将根据全国和各地区医药卫生部门对人才的需求、投资可能及实际办学条件予以确定。

为了广开人才通往农村基层的渠道,医药专科教育需要继续坚持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办学的方针。其中,独立设置的高等医药专科学校是当前我国医药专科教育的主体。在今后一个时期,由医药专科学校升格的医学院,将一律保留专科层次,实行本专并举;本科医药院校、综合大学院校等在校内、外办专科是近些年发展较快的一种医药专科办学形式。需要在保证基本办学条件的前提下,确保质量。中等卫生学校内单独设置的大专班,多数办学条件差,教学质量不高,今后不应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