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指出:“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函授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举办函授教育,是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这是1980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国发(1980)288号]之后,进一步明确了高等函授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改变了以往函授教育在一些学校中所处的“附属”地位。同时,《条例》中关于“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必须把函授教育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机构编制、基建项目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定,从体制上保证了高等函授教育的健康发展。
《条例》还包括教学、科研、教师、函授生、函授辅导站、组织管理、经费等方面的规定。
(三)成人中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1978年以来,国家教委制定、颁发了一系列有利于成人中等专业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尤其是1987年和1990年颁发《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暂行条件》及《关于制订成人中等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后,结合贯彻文件精神,提出了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的12项改革试验课题,各地分别选题进行试点。成人中等教育的改革主要有:1.开拓办学渠道,深化教育改革①实行多功能办学,不断提高办学整体效益。学校以办中专学历教育为主,开展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教育。形成学历教育、岗位培训、业务技术培训、专业技术输出以及校办企业为主要特征和内容的办学格局。开拓了办学渠道,实现一校多功能,创造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加了教育投入,改善了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为振兴经济培养了各种类型的大批合格的中等专门技术人才。
②走联合办学的路子,建立教育联合体。将单向联合变成多向、横向联合。实行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与地区之间以及普通中专与成人中专之间、各种成人中专之间的联合。联合办校坚持以短养长,长短结合的办学方针,并且由只管教学变成人才培训规划,生源组织培训及管理、人才分配、信息反馈一体化的教育机构。把人才需求、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打破条件界限,使成人中专教育、培养工作做到系统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③突破单一学历证书教育,实行合格证书教育、专业证书和单科证书教育。
2.教学改革体现成人教育特点,保证人才培养规格质量①进行培养目标的改革,打破“成人中专学校毕业生一律当干部”的框框,把培养生产第一线实用技术人才,作为成人中专学校的主要培养目标,即掌握和具备中等专业所必须的理论知识和相应的能力,掌握并具备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相应的技能。
②教学计划贯彻了少而精,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更新教学内容,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满足了学员定向学习需要。
③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能力培养,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根据学员在职特点,利用假期进行生产实习,使学员掌握基本操作技能,提高学员动手能力。
④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根据办学形式和专业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办出特色,在不降低教学总时数和实践环节的情况下,允许学校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学时分配等方面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机动性。搞强制性学制,进行灵活管理、严格考核。学员已经掌握的课程,可以提出申请,经考试合格,可予免修。
(四)扫盲教育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和教育的改革,扫盲教育也在不断改革中发展。
1978年11月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扫除文盲的指示》,指出了“一堵二扫三提高”的扫盲新方针。“一堵”是抓好普及小学教育;“二扫”就是扫除少青壮年文盲;“三提高”就是对已脱盲的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其继续学习提高。这就从指导思想上改变了以往重扫盲不重堵盲和巩固提高的弊端,对防止新文盲的产生和复盲具有新的意义。
1979年11月6日,中共中央批转了湖南桃江县《关于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情况的报告》,原教育部在湖南桃江县召开了现场经验交流会,向全国推广“三教”(普通教育、业余教育、学前教育)一起抓的经验,把堵盲、扫盲等有机地结合起来,改革了过去普通教育与业余教育部门单干、各唱独角戏的老办法,达到既治标又治本的目的。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过去由生产队行政命令、记工分办扫盲班的办法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了。为此,1982年9月29日,原教育部办公厅转发了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农村全日制小学办少年儿童扫盲班的情况报告》。向全国推广“日校办夜校,一师任两教”的扫盲经验。使之成为我国扫盲办法的主要方法之一。
为了推动新时期的扫盲工作,1988年2月5日,国务院颁发了《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扫盲教育纳入依法治教的轨道,提出了扫盲由各级政府领导,有关方面分工协作,教育部门具体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把扫盲对象的年龄由12~40周岁改为15~40周岁,与国家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结合起来;《条例》中还提出了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5%的高标准扫除文盲单位标准,设立扫盲奖;扫盲内容上学文化与学技术相结合等多项改革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扫盲教育的发展。
1988年以来,国家教委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全国扫盲工作协调小组会,形成了有关部门共同布置、检查、表彰,推动扫盲工作的新局面。
现在全国各地认真贯彻《条例》和中央提出的“争取到本世纪末在全国基本上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要求,普遍加强了对扫盲的领导管理,实行扫盲责任制,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之间、扫盲专职干部、教师、学员之间签订责任书,限期扫除文盲。普遍推广“一堵二扫三提高”、日校办夜校的经验,内容上单纯的文化型转变为文化技术结合型;扫盲班、扫盲学习小组、妇女扫盲班、个人包教保学等多种形式并举。
(五)农民文化技术教育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包括成人教育中心校,下同)应运而生,为广大农民学科学、用科学提供了有力条件。特别是在1987年国家教委、农牧渔业部、财政部联合颁发《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暂行规定》以来。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蓬勃发展,并涌现出一大批办学指导思想明确、教学设施较好、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示范学校。
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被广大农民称为“富民学校”。其主要特点是:①各级党政领导重视。随着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逐步深入,许多地区党领导把发展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作为“科教兴农”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使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成为人才培训、生产示范、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成人教育培训中心,和当地“科教兴农”农村综合服务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②实行农、科、教结合,提高办学整体效益。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办学体制,改革了农业、科技、教育相互脱节的弊端,形成了“科教兴农”的合力。学校普遍建立了以主管乡(镇)、村长为校长,教育、农业、科技、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协助政府制定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训计划,统筹实施“燎原计划”、“星火计划”、“丰收计划”。③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原则,办学形式灵活多样。紧紧围绕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按需施教。在办学形式上,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以非学历教育为主;长班与短班并举,以短班为主;脱产学习与业余学习并举,以业余学习为主。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加强实践环节,注意培养学员动手能力。④加强学校基本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学校一般分为三种类型:①独立建制;②与党、团校和妇女之家联合办学;③附设在普通中学,确定固定的教师,统筹使用教学设施。
(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1978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要建立适当的考试制度。证明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水平的,就应该在使用上同等对待。”1981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原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国发(1981)8号]文件。报告对报考对象、考试方法、组织管理和毕业者的使用待遇作出规定,并决定在京、津、沪、辽等地先行试点。
1983年5月,国务院又批转了原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指示》[国发(1983)78号]文件,(以下简称“全国考委”)。通知指出,试点工作已经两年,取得了初步经验。说明实行这项制度,是落实宪法规定的“鼓励自学成才”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为造就和选拔建设四个现代化的人才开辟新的途径,要求各地政府认真准备,逐步在全国推广。同年5月,全国考委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原教育部部长何东昌在会上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高等教育事业中的意义、试点的经验、如何保证考试质量、中专自学考试问题及在全国推广等政策性问题作了报告。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在全国普遍实行后,于1986年10月召开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会议暨全国考委第二次全体会议,确定了“七五”期间“加强、完善、提高、发展”的指导方针。
1988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5号]文件,条例对其性质、任务、考试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考籍管理、社会助学、毕业人员的使用和待遇、考题经费及奖励与处罚等,都作出明确规定,为自学考试工作的实施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开考专业。其专科和本科的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水平要求一致。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家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般每年4月和10月组织两次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和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即可获得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中特殊政策规定有:①允许港、澳、台同胞参加自学考试,对他们所报考的专业,在不减少课程总门数的前提下,可以免考公共政治课。②对获得自学考试专科、本科毕业证书的残疾人,或成绩优异、具有突出事迹的残疾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③对劳教、劳改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参加自学考试作出规定:若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恢复政治权利后,经思想政治鉴定合格,就可以获得毕业证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的实行,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七)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建立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中专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中等专业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专业教育形式。它是自学考试制度的一个重要层次,同时也是我国中等专业教育的组成部分。
中专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从业人员就业前的专业培训,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中级专业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中专自学考试的试点工作是从1983年开始的。原教育部于1983年5月批准辽宁省在沈阳市进行中专自学考试试点,经过两年多的工作,取得了初步经验,受到社会和干部职工的普遍欢迎。在此基础上,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5年12月发出《关于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中专自学考试主要是地方性事业,各地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选择条件比较好的地市和专业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至此,中专自学考试工作由试点进入逐步推广阶段。
各地在开展中专自学考试工作中,坚持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放在首位,注意将开考专业与部门、行业的干部职工培训结合起来。较好地促进了干部职工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干部职工队伍的文化专业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