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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改革中的我国教育(3)

为了促进和深化这项改革,国家教委、农业部等8部委于1988年4月下发了《关于农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农村青年不包分配班的若干规定》(1988农[教]字第4号)的指导文件,进一步推动了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为了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对招生与毕业生分配制度进行了其他形式的改革,包括为满足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农村乡镇企业发展的需要,而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供需见面,“以销定产”,按需培养,互相协作,委托培养等多项改革。毕业生的面向,已由面向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单位,转变为以面向全民所有制企业为主,同时面向其他所有制单位,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动这项改革,国家教委计划于1992年召开“改革中专招生分配制度,为科教兴农服务座谈会”,总结推广以农业中专为主体的招生分配制度改革的经验,推动其他类中专结合经济建设的需要,对招生分配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

3.“先培训,后就业”的劳动制度与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财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指出;“要普遍开展对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前的培训,逐步做到使一切需要进行培训的人员,先经过培训以后再就业。”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在改革教育体制的同时改革有关的劳动人事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

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就是要树立劳动就业必须有一定的政治、文化和技术准备的观念,对要求就业的人员进行不同层次、不同要求的职业技术教育(包括学校教育和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后才能就业,其目的是大面积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

4.示范性骨干学校的建设

在职业技术学校中,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学校,集中必要的力量建设成水平较高的具有示范性的骨干学校,可以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改革的深化,进一步端正办学方向,提高教学质量,主动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通过树立样板更好地宣传职业技术教育的成绩,提高职业技术教育的声誉,扩大影响,使各级党政机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了解、关心、支持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包括办学条件的改善。这是一项推动职业技术教育健康发展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措施。

近年来,国家教委、各级政府及中央与地方有关部门都注意加强了示范性骨干学校的建设。1990年,国家教委颁发了《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的标准》,各地结合各自和实际情况制订出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估标准和办法,并认真组织了评估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国家教委已将其中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办学条件较好、教育质量较高,并对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较好作用的206所职业高中认定为首批“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今后还将制定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的标准,并组织评估认定,逐步形成制度。国家教委还开展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进行包括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三项内容的教育评估工作。劳动部门也将组织重点技工学校的评估认定工作。部分省也开展了形式各异的中等职业学校评估选优的工作。一支以重点学校为龙头的水平较高的具有示范性的骨干学校已初具规模。

(四)“产教结合、工学结合”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强职业技术教育与生产实践的关系,使培养的人才具有良好的操作技能和动手能力,同时,也为了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我国在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中提出要走产教结合、工学结合的道路。

所谓“产教结合、工学结合”是指职业技术学校要加强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积极发展校办企业,学生可以边学习,边参加一定的生产劳动,从而把生产与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使职业技术学校的生产实习基地在培养人才、科学试验、生产示范、经营服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利用其创造的经济收益补充办学经费之不足,改善办学条件,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1986年,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经济部门和教育部门加强合作促进就业前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为使各级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能够熟悉生产过程,具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对口的企业应积极接纳师生下厂进行生产实习和实践。”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有力措施,加强职业学校生产实习基地建设。

第三节成人教育

(一)岗位培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端正成人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从根本上改变成人教育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的状况,1987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指出了“把开展岗位培训作为成人教育的重点”。并指出“把提高从业人员本岗位需要的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作为重点,广泛地开展岗位培训,这是成人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决定》下发以后,全国多数地区和部门相继制定了开展岗位培训的指导性文件,并在相当一批企事业单位中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了岗位培训试点。1989年12月,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国家体改委、全国总工会5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岗位培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就开展岗位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目的要求、岗位培训的实施、岗位培训的考核发证、宏观管理和分工、健全和完善岗位培训相应的政策措施等方面做了说明和规定,并进一步阐明了岗位培训的含义,指出:“岗位培训是对从业人员按岗位需要在一定政治、文化基础上进行的以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为目标的定向培训。它主要包括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取得上岗(在岗)、转岗、晋升等资格的培训和根据本岗位生产工作)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各种适应性培训。”《意见》强调“岗位培训工作应从实际出发,面向生产、工作,强调针对性,实用性,注重实效。要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要注重能力培养,加强行为规范或职业道德教育。”“要重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坚持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方向。”

为加强岗位培训管理工作方面的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1991年国家教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岗位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就提高岗位培训工作管理和指导的有效性,形成职责分明、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协调配合的局面提出了具体的意见。《意见》提出:开展岗位培训应当以行业为主导,企事业单位是开展岗位培训的主体。国家教委、人事、劳动等管理部门,负有制定方针、政策,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的责任。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发挥指导、综合、协调、服务的职能。

(二)成人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对人才的迫切需求,成人高等教育迅速恢复和发展,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方面。

成人高等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实行的主要改革措施有。

1.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统一招生制度的建立与改革我国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制度的形成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1年以前),由学校自行组织招生;第二阶段(1982年至1985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按学校的隶属关系组织招生;第三阶段(1986年至今),实行全国统一招生,即招生学校要经国家教委审定备案,招生计划要经国家教委审批下达,新生入学要通过全国统一考试。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全国统一招生以来,国家教委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全国省(市、自治区)、地两级普遍设立了招生机构,招生工作已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有力地保证了成人高等教育的质量。

在不断完善统一招生制度的同时,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和成人教育的特点,从1988年起,开展了“三生”改革(预科生、往届生、资格生)和能力考试、专业知识考试试点,即先进模范、生产业务骨干、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未达到当年录取分类线的,经国家教委批准可按一定的分数线录入预科班补习一年高中文化课,成绩合格,升入成人高校相应专业学习;在农村乡镇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1年以上、近3年内参加普通高考达到一定分数的往届高中毕业生,经单位推荐、招生部门审批,可免于参加成人高考进入成人高校学习;参加成人高考并达到录取分数线因故当年不能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两年。在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基础上增加能力考试,或减少统一考试科目,增加专业知识的考试。

上述改革措施,给先进模范、生产骨干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提供了更多的入学深造的机会,满足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对人才的急需,有利于选拔确有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进入成人高校对口专业学习,更好地体现了干什么学什么、按需培养的原则,受到社会、考生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三生”改革经验试点已在全国推行,能力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将进一步扩大试点。

2.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

1987年6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中提出:“成人高等和中等学校要突破单一的培养规格,对学员实行三种证书制度。一种是达到国家对高等学校本科、专科和中等专业学校学历规定要求的毕业证书;一种是达到相应学历层次单科知识水平的单科及格证书;一种是达到岗位必需的专业文化知识水平,在本行业从事所学专业工作范围内适用的毕业证书。”1988年4月国家教委、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随后,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人事部门积极开展了《专业证书》教育的试点工作。

《专业证书》制度是由用人部门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拔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为使其达到岗位任职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有目的地、较为系统地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一种证书教育制度。要求学员具有高中文化程度、5年以上本岗位工龄、年龄在35岁以下。学员经过8~10门课程(800以上学时)的学习,考试合格,可获得高等教育《专业证书》,证明其已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在本行业、本专业范围内,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其它职务的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

3.管理干部学院的建立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为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尽快改变管理人才匮乏的状况,适应我国干部教育“经常化、正规化、制度化”的要求,1983年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等6部委《关于建立管理干部学院的请示报告》。随后,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需要,陆续建成了管理干部学院。

管理干部学院是专门培训在职干部和培养管理类专业人才的成人高等学校,主要承担管理类专业本、专科学历教育和中层以上干部的岗位培训。学历教育以专科为主,招收具有高中文化程度、5年以上工龄、年龄在40岁以下的在职干部,学制两年(脱产)。少数学院经国家教委批准试办了专科起点本科班和管理类管干专业。

4.《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颁布新中国的高等函授教育创办于1953年,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教学和管理方面的经验。由于这种教育形式以业余自学为主,辅之以必要的集中面授,教学活动受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较少,学习方式比较灵活,十分适宜于广大在职人员,特别是没有脱产学习条件的业务骨干的学习需要,再加上它是充分利用普通高等学校在师资、管理力量、教学经验等方面的优势举办的,具有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的特点。因此,中共十一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的改革的逐步深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对专门人才需要的日趋迫切,充分利用高等学校的优势,调整高等学校的结构,大力发展高等函授教育,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发展高等教育的一条重要方针。

国家教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于1986年6月召开了全国高等函授教育工作会议,研究、拟定了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高等函授教育的方针、任务和政策措施。会后,在系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和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件》(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作为关于我国高等函授教育的第一个全面系统的法规性文件,有助于函授教育的正规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