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人应该知道的那些事(Ⅲ)——天地经法探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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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章 古代的律师

中国古代有“讼师”(或称“状师”),也就是帮人打官司的人,作用相当于现在的律师,但是没有正式地位和身份,原因是在古代“厌讼”、“息讼”文化影响下,“讼师”的名声一直不好,素来受人轻贱。古人对讼师没好感,他们的形象是贪婪、冷酷、狡黠、奸诈,善于拨弄是非,颠倒黑白,又势利贪财,他们手中的笔,就像刀一样,能伤人肌肤、取人性命,因此又称他们为“讼棍”、“刀笔吏”,这都是恶名。历朝统治者也视讼师如洪水猛兽,认为他们蛊惑人心、败坏社会的淳朴风俗,所以千方百计打压讼师,限制讼师的活动。

古代之所以立法打击讼师,原因有二:一是古人向来有“贱讼”的传统,把诉讼看成是有害的,“无讼”才是理想境界。讼师的存在和活动,显然与这个伟大的理想背道而驰。

另一原因来自讼师自身。讼师从事的业务,主要是代写状词和代理与官吏交涉。在古代,打官司首先要向官府递交诉状、陈述案情。由于老百姓大多不识字,只好求助于了解法律、熟悉诉讼程序的人,其中主要是讼师。讼师替人写诉状,如何遣词造句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一字之差,可能起死回生,也可能人头落地。

古代从事讼师的人主要有三类:仕途不畅的人,官府衙役和他们的子弟,仗着家里有钱好勇斗狠而勾结官吏、横行乡里的豪民。后两类人不学无术,他们与官府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能为当事人疏通关系,他们利用这一点捞财。这样的讼师被称为刀笔吏。讼师即使没有挑唆之心,只是秉着良心帮助当事人,法律也认定是教唆诉讼。如果讼师帮助诬告他人,法律更是严惩不贷。到了明清,作为讼师去参加庭审甚至先要被廷杖,所以没什么人愿意做。

中国最早的律师产生于春秋末期的郑国,他就是邓析。邓析是法家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他主张“法治”,坚决反对“礼治”,提出一切事情都要由法律来决断(“事断于法”)。邓析认为当时的法律不够完善,竟私自编制了一部法令,并刻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开创了私人著法的先例。后来邓析被郑国的贵族所杀,但其编制的“竹刑”却被统治者所采用。

邓析为宣扬法家思想,广收门徒,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并帮人打官司,在当时产生很大的影响。据《吕氏春秋》记载,邓析帮人打官司或提供诉讼服务,根据案件的大小,收取衣服作为报酬,找邓析帮忙的人很多。据说,邓析的辩护水平很高,能够将有罪辩成无罪,无罪说成有罪,可见其辩护作用的影响。邓析也因此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律师。

一个经典故事,一条河涨水淹死人,尸体被人打捞起来,以此要挟死者家属出高价。邓析对前来求教的家属说:一分钱也别多出,捞尸人除了能把尸体卖给你家,别人谁愿意出钱买?等着他着急吧。随后他又对来求教的捞尸者说,打捞费一分也别降,除了能从你手里之外,家属不能到别处赎回遗体。

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实际上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是没有出现过的。中国有律师应该是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用炮舰打开了中国的大门,取得了治外法权。他们在中国大量设立通商租界,外国的律师渗透到中国。这个时候在上海、天津有大量的外国律师在中国活动,严重侵犯了中国主权。

中国真正有律师制度是在清末修律的时候,沈家本1906年主持起草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10年颁布,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请律师辩护的权利。民国政府建立以后,沿袭了律师制度。1912年3月2日,《临时政府公报》刊载了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孙中山对于《律师法草案》的批复意见。从此,才真正有了现代意义上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