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阶段的产物,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它集中了中国法律传统的许多精华,是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对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影响。清代大学问家孙星衍曾说:“不读唐律,不能知先秦历代律令因革之宜。”也就是说,读了唐律,就能够了解历代法律制度及渊源。
唐律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是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主要内容,同时,兼有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
二是科条简要,刑罚适中。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12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
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鼎盛期,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在刑罚制度上也有所反映。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如关于如何确定老年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对“十恶”中“谋叛以上”重罪的处罚等,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三是依礼制律,礼法合一。依礼制律指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他法系的最显著特征。这一特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如为了体现“君为臣纲”,规定了一系列严惩危害皇帝安全、尊严和专制统治的犯罪以及议、请、减、赎、当等一整套条款,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2)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源于礼的规范,如大不敬、八议、同居相隐、五服制罪等,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一准乎礼”,“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3)继承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唐律条文的“疏议”部分,使封建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
四是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制定唐律时,唐初统治者充分借鉴了以往历代统治阶级丰富的立法经验,继承和吸收了历代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优秀成果。在法典体例篇目上,结构严谨,排列有序,篇条之间,联系清晰;在律文内容上,所涉广泛,但多而不乱,文字简约,疏而不漏,法律概念和术语的使用准确而规范,律文与律疏有机配合,注释确切,举例恰当。唐律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唐律的编撰历程可概括为以下几个阶段。
(1)武德修律:唐高祖于武德元年(618)十一月对隋《开皇律》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同时命令尚书仆射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基础,更撰新律。至武德七年(624)三月编成,四月颁布施行,此即为《武德律》。
(2)贞观定律:贞观元年(627)三月,唐太宗李世民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以“宽简”、“平允”和“画一”为原则,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637)正月颁行,是为《贞观律》。《贞观律》的刑罚有所减轻,律条也比较完备,确立了独立的体系,是《唐律》的奠基。
(3)永徽、显庆改律:永徽元年(650)正月,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修《永徽律》。显庆二年(657)前后,唐高宗根据实际需要,又对《永徽律》进行了一次小的调整。
(4)垂拱、载初改律:武则天临朝,于垂拱元年(685)正月,敕令裴居道等人对《永徽律》的格式进行删改。此即为《垂拱律》。后武则天于载初元年(689)正月再次删定律令格式,删改《垂拱律》中对自己登基不利的文字,如府号、官称、讳字等,并不涉及律文的内容。此次改律乃是垂拱改律的继续和完成。
(5)神龙改律:唐中宗复辟,于神龙元年(705)正月,敕令删改武周旧制,重定律令格式。神龙改律不仅仅改动格式,还涉及律文内容,而且所做改动比较大。
(6)开元改律:唐玄宗开元年间曾两次改律,分别是开元六年(718)至开元七年和开元二十二年(734)至开元二十五年。两部都为《开元律》,为了区别,通常称第一部为《开元七年律》,第二部为《开元二十五年律》。
开元后,虽还有几次改动,但都不大,唐律也大体定型于《开元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