枷是古代的一种木制刑具,戴在犯人颈项。形状为方形,是用干木做的,中间有圆孔,两半合拢套在囚犯的头上,用以限制囚犯的行动自由,并根据囚犯罪情的轻重,规定枷的不同重量。除了一般的枷外,还有连枷与盘枷。连枷是将枷的长度延长,前后有两个孔,将两名囚犯一前一后枷在一起。盘枷则主要是押送囚犯时所用的。《水浒传》里描写押解犯人时用的“七斤半团头铁叶护身枷”,就是这种盘枷。
作为一种刑具使用,枷已有3000多年历史。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就有了枷的记载。《晋书·石勒载记》记载了两胡一枷。“晋时始有枷名,两胡一枷,即后来二人一枷之始。北魏沿用。”《魏书·刑罚志》记载,大逆、反叛等重罪使用大枷。《北齐律》规定:“罪刑者锁,无锁以枷。”
隋《开皇律》对枷的大小规格有规定。唐朝规定:“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尺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尺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并有了“盘枷”之名。武则天时酷吏来俊臣做大枷10种,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胆,六曰突同反,七曰反是实,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家破。可谓惨毒至极!
宋代规定死罪枷重25斤,流徒罪枷重20斤,杖罪以下及刑讯时所用的枷重15斤,并将大小尺寸及轻重斤两刻在枷上,遂为定制。明代的枷也分三等。明代的枷不但是狱具和讯具,还成了行刑的刑具。枷成为法定刑“五刑”(笞、杖、徒、流、死)之外的必要补充。
清朝的枷分两级,重者70斤,轻者60斤。康熙八年刑部规定:囚禁的人犯,不戴木枷,只用细链,使枷只作刑罚来用。乾隆五年又规定枷都为25斤。光绪二十九年,经刑部奏准:“除留竹片以供刑讯之用,此外各种刑具,尽行废除,枷号一概芟削。”从此,枷不论是作为狱具,还是作为刑具,都从中国历史上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