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配是我国唐末五代以来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刑罚,即在犯人面部刺刻标记,押送边疆服役或充军,重者终身不释。五代时,后晋的建立者晋高祖滥用严刑酷法,煞费心机地把废止了几百年的墨黥之刑重新搬了出来,将刺面与流配结合起来,“刺配”之刑就此产生,成为一个独立的刑种。但是那时的刺配仅为刺面与流刑两者合用,即用墨刺面并将犯人流放。
北宋时,统治者又以杖刑代替原来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同时沿用和发展了后晋以来的刺配刑,作为对死刑的宽宥。于是刺配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仅次于死刑。被刺配者,首先要被脊杖20或40,然后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把所犯事由、发配地名和劳役项目等内容刺在脸上,俗称“打金印”。这个“金印”是用针刺上去的,又加了染料,不易褪去。最后由差人把罪犯押到几千里以外的牢城。
宋代的刺配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不同,分为刺配本州、邻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及沙门岛等不同等级,刺面也分“大刺”和“小刺”。凡犯重罪的,就把字刺得很大,而且根据不同的罪行,所刺的形状也不一样。如,凡犯盗罪的,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杖刑的刺圆形。后来又规定,强盗要在额头上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所刺内容除“选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于脸上的。到了配所后,所服劳役的种类很多,而大量的是充当军役。
如《水浒传》就有林冲刺配沧州的记载。林冲本是宋徽宗时汴京八十万禁军教头,武艺超群,为人正派。后因奸臣高俅纵子行凶,为达到其儿子高衙内霸占林冲妻子的目的,设计陷害林冲,将其刺配沧州。又暗中命令解差董超、薛霸二人在野猪林杀害林冲。未逞,又派陆谦、富安持书信到沧州贿赂勾结管营,施行火烧草料场毒计,妄图再次置林冲于死地。结果逼得林冲怒杀陆谦、富安和差拨,雪夜奔上梁山,与梁山好汉共举“替天行道”大旗,成为农民起义军中的一员猛将。
沧州因《水浒传》而闻名天下,成为历史上著名的流放地。《水浒传》中有关发配的记载很多,还有武松被发配沧州牢城营,宋江被发配江州,卢俊义被发配沙门岛等记载,可见宋代发配之频繁。
刺配在制定之初,原为对死刑的宽宥,但在实际执行中,范围日益扩大。宋真宗时,刺配之罪共46条,到孝宗时,已增加到了570多条。实际上对许多死刑以外的犯罪也大量适用刺配,以至出现了州郡牢城营中刺配犯人额满甚至超员的现象。北宋末年,金兵南下,草莽群雄奋起抗金,他们中不少人是罪犯。南宋建立后,他们接受了朝廷的封号,先后入朝。但在朝觐皇帝时遇到难题,因为他们大多脸上刺有金印,按规定不得入朝。为此,宋高宗于1144年发布诏命:“今后臣僚有面刺大字或灸烧之人,许入见。”
滥用刺配之刑,实际上是加重了对罪犯的处罚,因而遭到不少有识之士的反对。有人主张应减少刺配刑的使用,有人主张完全废除,但均未被朝廷采用。
元朝建立后,不仅全面继承了刺配刑,而且将原来的刺双颊发展成刺面、刺左右臂、刺项等多种方式,并将刺配广泛用于盗贼等多种罪犯。明朝时“流”有安置、迁徙为民和充军,充军就是发配到边远驻军地服劳役,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的,也有几年的。明清时除了刺面之法,更多地用刺左右臂了,此法渐渐成为不大引人注意的处罚,直至清末废除。
但“刺”与“配”本是两种不同的刑罚,它们各自的起源比较早。
“刺”又称“刺字”,源自夏、商、周时期五刑之中的“墨刑”。秦汉时又称“黥刑”。墨黥之刑是古代整治轻罪者的一种刑罚,其方法是在受刑者的面额上刺字,并染上黑色,以作标记。到了秦朝,黥刑为常用的身体刑之一,大多数情况下是与徒刑复合适用的。到了汉朝,一开始也是包括黥刑的,并与徒刑复合适用,但后来文帝废除了肉刑,结束了黥刑。南朝时宋的“黥刖之制”是在犯人两颊刺墨“劫”字,切断其两脚筋,再流放到远州,实际把黥、刖、流三种刑罚都用了。这种制度发展到五代、宋、辽成为刺配刑。
“配”是逐步从“迁”、“徙边”、“流”演变而来的。早在夏商周三代就有了流刑,如伊尹将太甲放逐于桐,周公流蔡叔等,使用的都是流刑。到了秦朝,流放刑规定更细致,有了“迁”、“谪”等多种类型。“迁”是将罪人及其家属流放到偏僻、艰苦的地方。而谪的性质与迁基本相同,但主要是将犯人及一些身份较低的特殊人群流放到边地戍边。这一时期流刑的适用对象比较特定,并非广泛使用。东汉末年,“徙边”还成了死刑株连重刑中的一种,如“丈夫处死,妻子徙边”。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流刑才被真正用于普通人。北魏统治者更是总结了迁徙之刑施用700多年的经验,认为此刑既可将危险人物驱逐到边远地区,又可屯垦戍边补充军力,于是将“徙边”改成“流刑”(即把犯人押送到边远地区服劳役),称“赦死从流”,是新五刑(死、流、徙、鞭、杖)之一。北周更是将流刑按距离详细规定了五个等级。这些都使流刑制度化了,并上升为法定刑。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刺配作为流刑与鞭笞刑的合体,其渊源就是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齐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