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刑是中国古代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古代五刑之一。杖的本意是拐杖。古时候,儿子不孝,父亲可以用拐杖打他。后来杖作为一种刑罚,据说沿袭了古代父亲打儿子那种教诲、训诫的含义。有时,它又是附加刑或代用刑。
杖刑的起源很早,《尚书·舜典》有“鞭作官刑”的说法,意即用鞭杖惩罚失职的官吏。但夏商周三代鞭刑不入五刑。西汉文景废肉刑,定笞刑,依然笞杖不分,却是主刑。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但作为法外刑,往往鞭杖连称。魏晋时期杖刑虽不入五刑,但已为法定刑。
至南北朝梁武帝时,才把杖刑列入正式的刑罚手段。梁规定杖用生荆制作,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种。北魏开始把杖刑与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并列,为五刑之一,但却是最轻刑等。北齐、北周沿袭魏制,北齐杖刑分三等:30、20、10;北周杖刑分五等:10、20、30、40、50.北周、北齐均允许以金钱赎杖刑。
隋代废止鞭刑,以杖刑代之,另立笞刑,以代替原来的杖刑。隋杖刑分五等:60、70、80、90、100.从此,杖刑就作为稍重于最轻刑等的笞刑而列入五刑。唐代杖刑同于隋。宋沿唐制,杖刑亦分五等。宋代杖刑的特点是广泛作附加刑,流刑、徒刑都加杖刑。元代杖刑自67至107,共五等,每等以十为差。
明代杖刑依唐宋制,杖用大荆条做成,犯徒刑、流刑罪皆以杖刑作为附加刑。清代杖刑沿袭明制。至清末,杖刑始废。
虽然三百六十行中没有行杖刑这一行,但这一行绝对是靠手艺吃饭的。一杖在手,生杀、轻重就在一念之间。于是,怎么打人就成了一门学问。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罚分考十四》记载,明代厂卫负责施行廷杖的校卒在训练时,先用皮革绑扎成两个人形,一个里面放上砖头,一个外面包上纸,然后再给他们穿上衣服,让校卒对他们行杖。放砖头的人形是用来练习“外轻内重”手法的,要求能做到看起来似乎打得很轻,衣服也没破损,但里面的砖头却是碎的。包纸的人形是用来练习“外重内轻”手法的,要求做到看起来似乎打得很重,但里面包裹的纸却不会损伤。行杖要达到这样的水平才算合格。
清代方苞《狱中杂记》中曾记载他在刑部监狱中亲眼看见的一件事:有三个犯人遭受同样的杖刑,为了少吃苦头,他们事前都贿赂了行杖的差役。一个犯人送了30两银子,被稍微打伤一点骨头,养了一个月的伤;第二个犯人送了一倍的银子,只打伤一点皮肉,不到一个月就好了;第三个犯人给了180两银子,受刑当晚就步履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