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人应该知道的那些事(Ⅲ)——天地经法探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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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户籍制溯源

户籍是中国历代政府为掌握户口数量而设置的一种簿籍登记制度。其目的与作用有四个方面:征赋派役、世袭身份、人口统计和保甲治安。其中以征赋派役为主。

当商代王权萌芽时,户籍制度也随之萌芽,商王籍田与借助民力助耕公田是户籍制度萌芽的标志。据考证,商朝的官职中有“小籍臣”之职,主管籍田之事。可见,早在殷王武丁时期,商朝已经有了征派民力共耕公田的籍田制。到西周时,户籍制度已大体形成。

在周王室衰微的春秋时期,齐国首创严格的以定四民之居为目的户籍制,这一制度于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5)被秦国接纳并更新,演变为秦国自己的“户籍相伍”制度,至秦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商鞅将之发展为“什伍连坐”法。这是一套严密控制人身自由的组织系统,它将每一个村庄、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都毫无遗漏地编入国家行政网络之中。至此,户籍制度又增加了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能,即成为统治者控制人民,实行封建专制的重要手段。不过,征赋派役仍然是秦国户籍制度的首要目的。当时户籍登记的内容比较简单,大体包括:户主、家庭成员和奴隶的姓名、性别、身高、家庭状况、财产,而且只登记人的身高尺寸而不登记其年龄,财产项中也不包括地产。

在两汉时期,口赋(未成年人的人头税)和算赋(成年男女的人头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兵役与徭役则是国家要求每个丁男承担的重负,这些都决定了封建国家必须掌握各地民户与丁口的基本状况。为此,两汉一直实行编户齐民制度。凡被编入国家统一户籍的民户,都称为编户。为了保证编户的严密与完善,两汉政权还实行“八月案比”制,即进行严密的户口登记、查验,规定每人都必须著名户籍,并以法律作为约束,防止人户脱籍。

此后,随着征税制度的发展,户籍制也日益完善。经过东魏、西魏、北齐、北周而至隋唐,确立了均田制的绝对统治地位。政府的田租与户调都以丁口为单位来收取,因而作为登记丁口数量与特征的户籍受到了统治者的高度重视,户籍登记也最为烦琐。以隋唐为例,要进行户口登记的项目有户主姓名、性别、年龄、丁中老小、户等、身份、是否课户、现输与否、是否勋官等。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项目与户主一样,最后登记该户应受田数、已受田、未受田等项,有的还需要登记应纳租调数。

到明洪武年间,进行了一次全国范围的土地清丈和地籍整理运动,然后编成鱼鳞图册,这是中国历史上地籍的正式独立。地籍与户籍彼此独立,各司其职,相互验证,共同维持统治者的财政收入来源。万历年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将名目繁多的赋税和徭役合并征收,并将部分丁银与杂税摊丁入亩,按亩征收,使丁税与户籍相分离,而与地籍相联系。从此,地籍便成为统治者征收赋税的主要依据,而户籍的作用则退居其次了。

清康熙于1712年发布了一道在中国历史上享有盛名的“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上谕,使人丁与钱粮脱钩,丁税与户籍分离。乾隆三十七年(1772)又发布上谕:“是户口之岁增繁盛,俱可按籍而稽,而无籍五年一次,另行查办。嗣后编审之例,著永行停止。”这意味着,持续了两千多年之久的征赋派役户籍制寿终正寝,而专门以统计户数人数为目的的人口统计户籍制正式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