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人应该知道的那些事(Ⅲ)——天地经法探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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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章 捐输

古代存在着一种个人通过向朝廷捐钱获取官职的现象,到了清代成为一种制度,又称“捐纳事例”,简称“捐例”。清代的捐例包含两种:一为捐输,一为捐纳。所谓捐输,是士人向政府捐钱,政府给以奖叙;所谓捐纳,是士人按政府的规定价格买官。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两者往往混为一谈,统称捐输。嘉庆以后,随着国力的衰减,清政府屡开捐例。

清中叶以前,遇有国家庆典、筹集军饷、皇帝巡幸、工程建设等浩繁开支,准许巨商富民捐款报效,曾举办临时性捐输。如顺治二年(1645)豫亲王多铎南征,安徽祁门商人汪文德、汪文健兄弟捐银三十万两“犒师”。著名皇商介休范氏,在康雍乾三朝,出私财支持军需,并输送大批军粮到西征准噶尔前线。乾隆时,大小金川之役,历时五年,两淮、两浙、河东、山西、长芦等地盐商捐银总计达一千万两。乾隆帝六次南巡江浙,两淮盐商承办差务,每次捐银百万两;两浙、长芦盐商亦捐献数十万两。乾隆帝为酬答输诚,命将盐商中原有职衔已至三品者,皆加“奉宸院卿”衔;未至三品者加“按察使”衔,加顶戴一级。这些虽是空头官衔,但表示了皇帝的恩宠。其后,捐输定为常例,在国家正项财政收入中,列有捐输名目。清末,《辛丑条约》签订后,为筹措庚子赔款,在四川等地所征的田赋附加税,亦称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