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是封建时代刑律所规定的十种大罪,指十种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纲常伦理的严重犯罪行为,故有“十恶不赦”的说法。这“十恶”具体指以下十种罪行。
一是谋反,指阴谋以各种手段推翻现存的君主制度;二是谋大逆,指企图毁坏皇帝的宗庙、皇陵和皇宫;三是谋叛,指企图背国投敌的行为;四是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姑舅、外祖父母等尊长;五是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以及以巫术害人的恶劣行为;六是大不敬,包括盗窃御用物品,因失误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不尊重皇帝及钦差大臣等三类犯罪行为;七是不孝,指控告、咒骂祖父母父母,或祖父母父母在,却另立门户、分割财产、供养有缺,或为父母服丧期间,谈婚论嫁、寻欢作乐、不穿孝服,或知祖父母、父母丧,却隐瞒不办丧事,以及谎称祖父母父母丧等;八是不睦,谋杀男性同一高祖父母之下的亲属等,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九是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十是内乱,指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十恶”,最初是佛教用语,指十种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三恶道”苦报的恶业,又称“十恶业道”。作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最早出现在《北齐律》中,当时称为“重罪十条”。
实际上,“十恶”中的有些条目早在周、秦、汉时就已出现。如《尚书·康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周礼·地官大司徒》:“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汉《九章律》中亦有“不道”、“不敬”的条目。
南北朝的北齐,制《北齐律》,第一次将“十恶”中的各个条目归纳在一起,列为“重罪十条”,即一反逆,二大逆,三叛,四降,五恶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义,十内乱。隋时将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并将其中的叛、降两条合并,另增不睦一条;又在前三条上各加以“谋”字,成为谋反、谋大逆、谋叛;在不敬条上加“大”字,成为大不敬。其后历朝也都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