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人应该知道的那些事(Ⅲ)——天地经法探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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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章 七出、八议

七出,也称七弃,是中国古代的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离婚。

七出一词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其内容则完全源于汉代《大戴礼记》中的“七去”,又称“七弃”。

一、“不顺父母”,亦即妻子不孝顺公婆。在传统中国,不孝顺公婆,是最严重的错误。如媳妇违反公婆的心意,即使是芝麻小事,也可能被丈夫休弃。如东汉姜诗的妻子仅仅因为在婆婆面前叱骂一条狗,就被丈夫认为不孝而遭休弃,姜诗竟然还被誉为孝子。所以,是否孝顺公婆,更多的时候是一种主观感受,于是一些公婆就借口不孝而强迫儿子休妻,从而造成像《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与焦仲卿双双殉情的悲剧。

二、“无子”,亦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在传统的父权制家庭中,传宗接代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但依制只能娶一个妻子,所以需休弃无子之妻,再娶新妻以生子。曹植《弃妇诗》写道:“无子当归宁(被休)……有子月经天,无子若流星。”说无子的妇女就像流星一样在夫家短暂,只有生了儿子的妻子才能像日月经天在夫家站住脚。可见汉代因无子休妻的现象普遍存在。不过,后来流行无子的正妻为丈夫纳妾,妾生子可视为己生,免于被休;若无子且妒,只有被休。历代因无子被弃的妇女上至宫廷贵妇,如春秋时卫国夫人庄姜,出身高贵,品貌超群,《诗经·卫风·硕人》就是为赞扬她而作,但她由于没有生育而被疏远冷落,下至民间。

三、“淫”,亦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在古代,妇女犯淫除休弃外,往往还会受到“沉塘”等极为严厉残酷的惩罚。

四、“妒”,亦即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更主要的是,妻子如果对丈夫纳妾嫉妒甚至会有害于家族的延续。东汉时冯衍妻任氏因阻止丈夫纳妾而被休,冯衍写信给妻弟说,自己按照先圣之礼纳妾遭到妻子嫉妒,是自己和家庭的不幸,不去此妇,家不宁不清。

五、“有恶疾”,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在传统中国,参与祖先祭祀是每个家族成员重要的职责。东汉何休曾把喑、聋、盲、疠、秃、跛、佝都归入恶疾。妇女患此类恶疾除不许参与祭祀外,也影响生活、生育,不能承担伦理责任,自然被父权制家庭休弃。后来,把精神方面疾病也视为恶疾,如清代直隶安平县归可子妻岳氏,因患有羊角风,被丈夫以“七出”中的“恶疾”条休弃。岳氏回娘家养病,渐渐康复,而归可子已再婚娶妻。岳氏看复婚无望,又不愿改嫁,就投井自杀了。

六、“口多言”,指妻子话太多或说别人闲话。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辈分低的女性,被认为不应当多发表意见。父权制家庭之所以忌讳妻妇多言,主要是怕外来的妻妇会离间家庭内部人际关系,特别是兄弟间的关系,导致家庭不和。汉初的陈平年轻时与兄嫂同住,其兄每日耕田,鼓励陈平到外面游学,嫂子嫌陈平不劳动,白吃饭,就说:“有叔如此,不如无有!”于是被丈夫休弃。在妯娌间搬弄是非、制造家族不和也是多言的表现。《清平山堂话本·“快嘴”李翠莲记》写了一个聪明敏锐、性情直率、不受礼法约束、说话无忌的李翠莲,到婆家后不为所容,而遭休弃,也不为自家哥嫂接纳,终于出家为尼的故事。

七、“窃盗”,即偷东西。在父权制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家为内,女家为外。《韩非子》中讲卫国女子因出嫁前听她母亲教导——婚姻不可靠,被丈夫遗弃很普遍,应该自己积攒财物,到婆家后按照其母的话行事而被发现,“其姑以其多私而出之”。后代大家族家法规定:妻妇不得把大家族的公共财物据为小家所有。

七去内容与之类似,语出《仪礼·丧服》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整体来看,七出和七去的内容大多是以夫家整个家庭的利益为出发点,凡是因为妻子的行为或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夫家就可以提出离婚。相比较而言,妻子要主动提出离婚的话,条件则苛刻得多。

在汉代,虽然礼制中已经有了“七去”的说法,一般人将其作为休妻的重要准则,但一直未成为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不按照七出原则而离婚的例子仍经常出现,例如著名的外交军事家班超,因为同僚说他沉溺于家室之乐,就愤而休妻。一直到唐代的《唐律》,才把“七出”列入法律规定之中,规定不符合七出或其他离婚理由而离婚者为违律,必须受罚。但唐代时,离婚的法律规定执行得并不严格。

宋、元以后,离婚规定的实行变得更严格。宋代的士大夫,开始认识到离婚对于家庭或个人来说,都是不名誉之事。婚姻契约(元代以后称作休书)的使用,虽始见于唐代,但在宋代才开始普遍实行,书契上需附离异原因,而元代更要求休书必须交官府审验。这种制度延续到明清二代。一直到1930年国民政府所制定颁行的民法亲属篇中,关于离婚的规定才真正脱离了传统的七出观念。

七出的规定使得妻子一方处于弱势,丈夫一方能较主动地决定婚姻的延续与否。但另一方面,七出的规定也最低限度地保障妻子不至于因丈夫个人的好恶喜好,而任意被抛弃。

此外,在传统中国,七出是有限制的,用以保障妻子不被轻易休弃,亦即《唐律》中所规定的“三不去”,也就是说在三种情形下,即使妻子符合七出的条件,丈夫也不能任意要求离婚。三不去是指妻子曾经帮舅姑服丧、娶妻时穷现在富有,以及“有所受无所归”(指妻子的父母家族散亡,被休后可能无家可归)。但《唐律》还规定,若是犯恶疾及奸者,即使妻子符合三不去条件,丈夫仍可以休妻。否则,丈夫也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八议”是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以下八种人犯罪,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它是封建特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它扎根于宗法等级制度,实质是同罪异罚,集中反映了封建法制的不平等。

其中,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这八种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这八种人犯流以下的罪,都要减一等论罪。唯一例外是,如果他们犯了十恶罪,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把“八议”写入法典之中,使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的、明确的、严格的保护。至隋、唐时期更加完备。唐宋时期的君主比较重视“八议”的规定,为的是防止人们“有轻吾爵禄之心”(《宋史·刑法志》)。唐贞观二年,岐州刺史郑善果犯罪拘囚,太宗提出善果的官品不低,不应与诸囚为伍,并要求三品以上犯罪听于朝堂俟进止。

此后,一直到明清,“八议”都是后世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一千六百余年而相沿不改。于是,“八议”就成为皇亲国戚、功贤故旧、贵族官僚等人逃避和减轻法律制裁的护身符,可以堂而皇之、有法可依地享有“议、请、减、当、免”的特权。但是,随着专制统治的加强,到明清,特别是到了清代,“八议”之法的应用范围不断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