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军在我国古代称舟师,是古代海军的前身,军队的一个军种。我国是水军的诞生地之一。它是随着选船业的发展,武器装备的改进和作战区域的扩展而产生的。传说在原始公社末期就出现了独木舟和木筏,用于交通运输,后来用于渔业和通商。《周易·系辞下》就有“刳木为舟,剡木为楫”的记载。当时部落之间争战频繁,黄帝与九夷作战,是否渡过淮河、长江,有没有建立水军,还有待考证。
商代甲骨文中多次出现过“舟”字,西周金文中不仅有“舟”字,而且开始出现了“船”宇。周时舟船的数量显著增加,已有多人撑驾的大船。商和西周的军事力量,开始由中原地区逐渐向东南扩展,商已有向东南夷的记载。西周的势力已达到东南沿海和我国南方多水地区。当时军队已具有相当规模,并有运用舟船输送军队或实施渡河的记载,但尚未发现记载舟师建立的时间。
春秋时期临江傍水的吴国、越国、楚国和面临东海的齐国等都有水军,并多次在水面上交战。那时水战中使用的舟船,具有相当的规模。据《神机制敌太白阴经》载:“水战之具,始于伍员。以舟为车,以辑为马”。这些代替陆上车马的舟楫,为水军的建立创造了条件。《越绝书》记载,伍子胥还著有水战法,规定舟船的尺寸、水军的编制和船队的战法。《伍子胥战法》说,“大翼一艘,广丈六尺,长十三丈,容战士二十六人,擢(手)五十人,舳舻(手)三人,操长钩、矛、长斧各四,吏、仆、射长各一人,凡九十一人”。水战使用的武器,有刀矛弩矢和长钩、长斧。鲁国公输般还创制水战的装具——“钩拒”,这是一种带铁钩的竹稿,对敌船“退则构之,进则拒之”。用这些战船和武器实施水战,使水战具有相当的规模。如《中国大百科全书·军事》战术条记叙“公元前485年,吴、齐在黄海进行了海战”,当时吴国的舟师,从长江口出海北上,实行远航奔袭,声势浩大。但齐国舟师,没等吴军到达,就在水面上实施截击,结果吴军战败。显而易见,双方进行这样大规模的水战,一定早就要建立一支强大的水军。
公元前549年,楚国派水军进攻吴国,《左传》叙述:“夏,楚子为舟师以伐吴”,这次水战比上述吴齐黄海水战早64年。这说的是进行水战的时间,建立水军将比水战还要早。那么我国水军究竟何时建立?还有待进一步探讨考证。
军法始于何时
在中国古代的许多典籍里,有“刑始于兵”,“师出以律”的记载,“兵律”、“军律”等军法也有许多专篇。特别是到了唐代出现了一套完整的包括“律”、“令”、“格”、“式”俱全的军法,如《卫禁律》、《擅兴律》、《捕亡律》、《官卫令》、《军防令》、《兵部式》、《兵部格》等,详细地规定了军人的职守、赏罚。凡是违犯了“令”、“式”中的有关规定,就要按“律”、“格”进行惩处。而最早的军法出于何时呢?还是一个谜。
军法是治军的法规,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具有阶级性、强制性。在中国的原始社会,由于那时处在公有制和军事民主时期,战争的胜败直接关系到部落的每个成员的生死存亡,作战时常常都是男女老幼志愿参加,不需要用带有强迫性的军法来进行约束。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形成,氏族制度的瓦解和奴隶制国家的建立,战争开始成为争夺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斗争,原始社会时期军事民主制下的群众武装,开始蜕变为由奴隶主操纵的、专为压迫大多数人和掠夺财物的、夺取和维护奴隶主政权的军队。这时,战争的胜败,直接关系到奴隶主贵族的切身利益。而对于军队的大多数成员——平民和奴隶——一来说,则关系甚小,他们对待战争的态度没有贵族那样积极。为了鼓励参战,提高军队的士气,便出现了带有强制性的各种行为规则和明确的赏罚规定。对立功的军人,按圣旨或军律赏赐钱财、官爵、田地、奴仆,对违犯纪律和军律的官兵,处以杀戮、鞭打、徒刑等处罚。如《尚书·甘誓》中记载:夏王启,为了确立其统治地位与有扈氏大战于甘(今陕西户县西南)时,在战前,召集了带领军队的六个贵族,进行战前动员和宣布作战纪律、赏罚标准。规定凡是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勇敢战斗、努力完成作战任务的,就在宗庙里予以奖赏;不努力执行命令,完不成作战任务的,就要杀死在宗庙里或者降为奴隶。“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日:……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这种简单的口头规定军队纪律与赏罚的做法,是早期的军法。
有的认为,这种口头规定的纪律与赏罚,虽然带有军法的含义,但有很大的随意性,而且赏罚也不容易一致,还不能算是军法。我国的军法大约形成于春秋、战国之交。因为这时,各诸侯国频繁进行“争霸”、“攻战”,为了提高军队战斗力,各诸侯国对攻战的赏罚都作了明文规定,建立起了一套以军功授爵制为中心的赏罚制度,并与严格而残酷的刑罚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了带有强迫性的、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军法。这些军法,虽然由于各诸侯国的情况不尽相同,实行的程度也不尽一致,但基本的精神都是根据官兵在战争中的表现和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或惩罚。当时,实行得比较彻底,规定也比较具体的是秦国,而且在商鞅变法时就全面推行了这种制度。据出土的秦简《军爵律》和《商子》等文献可以看到赏罚的具体规定。如:士兵个人,在战争中杀敌一人者,免除其全家徭役和赋税;士兵个人斩杀敌军官一名,并取得其首级者,授爵一级,赐田一顷,宅九亩和赏给一个农奴(庶子):大部队作战,在攻城战斗中斩首八千以上,野战中斩首二千以上,均评为“满功”,部队内各级军官都升一级,其中功大者可升三级;士兵五人一伍,其中一人逃跑,余下四人处以二年以上徒刑;畏死不前,临阵脱逃者,处以死刑,在千人大会上车裂等等。此外,春秋末期的大军事家孙武,在其所著的《孙子》兵法一书中,也把军法列为进行战争的五大要素之一。写着:“故经之以五事,校之以计而索其情:一日道,二日天,三日地,四日将,五日法”。显然,当时的军法已经成为军队建设和进行战争的重要内容。
但是,也有的认为军法形成的时间还要早。据《周礼·夏官》记载:“国有大事,则帅国子而致天大子,惟所用之。若有甲兵之事,则授之车甲,合某卒伍,置其有司,以军法治之”。从这段文字看,显然早已存在军法。另据《司马法》记载说:虞舜时代的作战命令,是劝告式的,希望民军体念君王的困难,自动应命为国效力。夏代的作战命令是强迫式的,在组成的军队中下达,希望民军完成君王所考虑的任务,商代的作战命令也是强迫式的,在军队列阵处下达,以统一全体的意志,共同对敌作战。周代的作战命令也是强迫式的,在和敌人将要交锋时才下达,用以激励士气,鼓舞斗志。“有虞氏戒于国中,欲民体其命也。夏后氏誓于军中,欲民先成其虑也。殷誓于军门之外,欲民先意以待事也。周将交刃而誓之,以致民志也”。我们从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军法的形成正和其它事物一样,有一个形成和充实的过程,那么,到底形成于春秋、战国之交?还是夏朝之初?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间谍始于何时
间谍,是国家情报机关派出或指使进行窃取、刺探、传送机密情报或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的人员。在中国的历史上,各朝的封建帝王都十分重视间谍的使用。他们遴选了各种人才,设置了专门机构,投入了大量金钱,使用了各种手段,为他们进行向外扩张或巩固政权服务。春秋末期的孙武,在著述的《孙子》兵法中阐述了间谍的作用和间谍的分类。他把间谍分为五种,“故用间有五:有乡间、有内间、有反问、有死间、有生间。一间俱起莫知其道,是谓神纪,人君之宝也”。提出要任用大智亲信去进行间谍活动。“故惟明君贤将,能以上智为间者,必成大功”。强调用间要极端秘密,“事莫密于间”等等。那么中国究竟何时有间谍的呢?
《战国策》记载,郑武公在伐胡前,曾反用了敌方的间谍,使胡麻痹,从而一举袭击成功。“郑武公欲伐胡,先以其子妻胡。因问群臣日:吾欲用兵,谁可伐者?大夫关思其日:胡可伐。武公怒而戮之。日:胡兄弟之国,子言伐之何也?胡君闻之,以郑为亲己而不备郑。郑袭胡取之”。
传说中西周的太公吕望,曾为西周做过间谍。《史记·齐太公世家》记载,吕望博闻强记,曾在殷朝做过官,知道商王朝的许多机密;他也到各诸侯那里进行游说过,了解各方国的情况。“太公博闻,尝事纣,纣无道,去之。游说诸侯,而率西归周西伯”。他到了西伯那里,根据掌握的商朝情况和天下的形势,提出各种建议和制定各种正确的决策,使商朝的诸侯、重臣叛变纣王,投归西伯,有效地瓦解了殷王朝。所以《孙子》兵法中称:“周之兴也,吕牙在周”。把周朝的兴起归功于吕望在般的间谍活动。
《吕氏春秋·慎大览》记载,商在灭夏前,曾使用伊尹为间谍两次去夏朝进行间谍活动。伊尹原来是有莘氏的腾臣,有莘氏嫁女时,作为陪嫁的一名奴隶,随着有莘氏嫁到汤家司烹。以后,受到了汤的赏识,于是两次派伊尹去夏王朝了解情况,进行间谍活动,为了使夏桀不怀疑伊尹,由汤亲自射伊尹,表示其有罪才逃亡。“欲令伊尹往视旷夏,恐其不信,汤由亲自射伊尹。伊尹奔夏三年,反报于毫。……汤与伊尹盟,以示必灭夏。伊又复往视旷夏……”伊尹到夏后,一方面积极宣扬汤之仁德,消除夏王与汤之间的嫌隙;一方面积极刺探夏的机密,调查中原的地形;同时以重金收买夏朝重臣,离间君臣之间以及夏王朝与各方国、部落的关系,并使一些有影响的臣子叛变投商,从而孤立了夏王,为商朝覆灭夏王朝的作战创造了可靠的条件。
另据《左传》、《竹书纪年》记载,夏朝少康时,在攻打过、戈两个方国的时候,曾派汝艾和季抒进入两国,了解情况,查明地形,收买重臣,进行间谍活动,为灭两国创造条件。“世子少康,使汝艾伐过杀浇”。注“哀元年传使汝艾谍浇。……汝艾,少康臣谍侯也”。又“伯子抒帅师灭戈”。注:“灭戈前,先使其弟季抒诱之耳”(《竹书纪年·帝太康》)。
以上这些传说都可算中国早期的间谍史,但究竟哪一个可算是最早使用间谍的算祖呢?看来还得进一步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