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有这样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正确理解这一规定,它包含了两层含义:
(1)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要按月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而不允许按完成所派遣任务一起结算工资,更不允许克扣或拖欠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实践中,劳务派遣单位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较为常见,他们往往在从用工单位得到所有费用后,通过压低劳动者的工资、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方式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攫取更多的利润。法律明确规定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将使劳动者可以及时得知自己劳动报酬的具体数字以及判断有无被劳务派遣单位克扣或拖欠的情形。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在无工作期间的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说,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或是在完成了被派遣任务后尚未有新的派遣任务前,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所支付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也有利于清除那些小作坊式的劳务派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