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作了限制性规定。
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问题上,《劳动法》曾作出规定,但规定得比较原则。《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不同期限,规定了不同的试用期,对于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制度将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