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时的确定办法。
根据这一规定,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可以有四种解决方式: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也就是说,双方对不明确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进行协商,将达成的一致意见通过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加以规定。
(2)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有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可以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对劳动者劳动合同中不明确的条款加以明确。
(3)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没有集体合同或者虽然有集体合同,但集体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具体的规定,则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强度等因素,与同岗位、同强度的劳动者取得同样的劳动报酬。
(4)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除了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争议外,还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