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作不一定要先试用。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试用期一家用人单位针对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另外还有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这一规定弥补了《劳动法》有关试用期规定的不足。
在劳动合同制度实行的过程中,有些用人单位钻《劳动法》的空子,利用《劳动法》关于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把劳动者的试用期定为三到五个月,每当劳动者的试用期将满时,就以劳动者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再重新招用另外的劳动者。有些滥用试用期严重的用人单位,好像永远在招聘劳动者,永远在试用劳动者,劳动者成了这些黑心用人单位榨取超额剩余价值的廉价劳动力。《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于试用期的更为详细的规定,将对在试用期问题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一项规定对试用期不成立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从法律上堵死了有些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这条渠道,有利于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