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汉代对酒实行专卖以来,私家经营的现象始终屡禁难绝。至明代,这个问题才得以比较彻底的解决。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太祖令民在京都开设酒肆。从此,明朝不再执行酒类专卖的政策。酒禁一经打开,社会上的饮风大为盛行,影响所及,连皇家也纷纷设立起酒醋曲局,来满足王室内部的消费需求。
取消酒禁和专卖之后,酒税征收才真正成为政府财政上的一项合理收入。与前代不同的是,明朝并没有设立专门的酒曲务,而是将此税并入商税,称为“官店钱”,其税率为三十取一。英宗正统七年(1442年)又下令:“各处酒课,收取于州县,以备其用。”这样一来,酒课实际上转变为一项属于地方上的税收了。在酒曲方面,代宗景泰二年(1451年)规定,每10块曲收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三百四十文。相对而言,明代对酒类的征税是十分宽松的,针对违税行为,政府也有相关的措施,“凡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税者,酒醋一半没收入官,其中以十分之三付告发人充赏”(《续文献通考·征榷考四》),惩罚的程度也是较轻的。明后期,社会矛盾加剧,国家经济陷入危机,酒税也有加重的趋势,这一点是时代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