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其酒税政策也经历了一个由简趋繁、从轻渐重的发展过程。清初,官方一度实行禁酒,不过此时所禁之酒已是以高粱为原料的烧酒,黄酒则不在禁酿之列。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
谕旨“饬禁盛京多造烧酒糜费米粮”(《清文献通考·征榷考五》)。三十年(1691年),又谕内阁“闻畿辅谷价翔贵,遣户部笔帖式一员往谕直隶巡府,令其于所属地方,以蒸酒糜米谷者,其加意严禁之”(《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酒部汇考三》)。乾隆二年(1737年),又特降谕旨,“永禁烧酒”。但后来,此制在执行时也有所区别,即丰岁稍宽,歉年较严。
清前期的酒税,原则上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国家一级不设相关的征税官吏。此税又可分列几种形式:一种是市税,即对市肆门摊征收的税金,亦称“油酒税”,税额很低。二是关税,指运酒途经各个关卡时需要缴纳的门关税,税率也不很高。三是对造曲的征税,以三百斤为限额,直隶布政使奏每年此项税银不过七十余两,相当有限。
鸦片战争爆发后,清政府财政入不敷出,清政权也日益腐败,横征暴敛成为它垂死挣扎的一根“救命草”,酒税增额在所难免。在清后期新添的“厘金”税中,“酒厘”即属一项。虽然规定征课率为1%,但在实际征收时,各省大都自定税率,厘卡重叠,层层盘剥,纳税者往往要付数倍于此的税额,负担之重自不待言。
随着税额的膨胀,烧酒的禁例也被悄然打破,北方直隶省各州县增开“烧锅税”,凡领照纳税的商人可以名正言顺地制造烧酒售卖。成丰三年(1853年),户部奏准各铺每年纳课银十六两;至同治元年(1862年),税额就翻了整整一倍,户部每年仅从直隶地区即可收取税银几万两。如果酒商在贩酒途中被查出酒坛上未贴检税机构发给的“烧锅发票”,还将被课以重罚。另外,各种名目的酒税层出不穷,像“落地税”“门销税”“坐贾税”“印花税”等等,税种之多、税额之重,与清初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为能及时收取税银,各地政府更是“添设税局”“设役巡查”,此时的统治者已全然没有了颁行“酒谕”的闳情,再也顾不上奢谈什么酗酒之害、禁酒之益,而是斤斤于酒税之征,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胃口”。
再加上吏治的腐败,层层不乏中饱私囊者,积习所染,流弊丛生,广大酒户身受重缚,苦不堪言。封建政权的残暴与腐朽的一面,在酒税中也得到了真实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