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男,17岁。宋某,男,15岁。两人是同班同学,一天宋某在唐某家做作业,在宋某离去后,唐某发现自己的MP4不见了,便认为是宋某拿走了。第二天,唐某又把宋某叫到自己家中,责令宋交出MP4。宋某反复解释。唐某以为宋某在抵赖,于是趁宋某不备,将宋某推倒,接着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宋某双手反捆起来。怕宋某喊人,又用条毛巾堵住了宋某的嘴,并把宋某拴在暖气管上。直到次日早晨,宋某才被解救。那么,唐某是否有权私自拘禁宋某呢?
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本案中,唐某非法拘禁宋某十余小时,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和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