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犯罪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条规定是明确严格的,更是正确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属于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较小,生活经历很简单,其思想较之成年人是很单纯的。从事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之所以会实行犯罪,绝大部分都是属于受人教唆、指使,或是受人胁迫,在其自身的思想和行动自由都受到极大限制的情况下作出犯罪的行为。也有一部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是属于激情犯罪,也就是脑袋一热,一讲哥们儿义气就什么都不顾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几类未成年犯罪人的思想的恶性都不是很大,与那些成年的惯犯、累犯、穷凶极恶之徒有着本质的区别。
对于这些未成年犯罪人来说,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改造,他们都是可以洗心革面,获得新生的。“人死不能复生”,如果未成年犯罪人被处死,那么即使他们想改过自新也没有机会了。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我国政府才本着宽大为怀的精神,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给予了特殊的司法保护,不将彻底剥夺人的新生机会的死刑适用于未成年人。
那么如果犯罪人是一个已工作的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判处死刑呢?同样是不可以的。因为尽管从参加工作的角度来说,他的生理成熟程度已经和成年人几乎没什么差别了,但从心理上来说他还是未成年的。因此,对于此种犯罪人仍然不能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