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某电视台在某法制宣传节目中报道了一名17岁的高中学生因参与团伙抢劫活动被抓获以及在公安机关受审讯的部分镜头,还配有介绍该学生姓名、年龄、就读学校等基本情况的旁白。该名学生的家长在看到该报导后到电视台提出抗议,指出电视台的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电视台辩称此节目只是报道了事实真相,并没有对案件事实进行刻意的扭曲、篡改,该学生参与犯罪活动是事实,电视台的报道并没有侵犯他的合法权益。那么,电视台的这则报道到底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根据我国法律,对一个公民作出判决,认定该公民是否犯罪的权力只属于人民法院。如果公开被告人的姓名、年龄、就读学校等资料,会给被告人造成较大范围的社会影响,这会给被告人以后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不良的后果。为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悔过自新、重返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各种传播媒介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向公众披露少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资料。
所以,本案中电视台的做法是违法的。电视台应采取措施加以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