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男,35岁,是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司机。一天深夜,葛某在停业驾车返家途中,由于违反交通法规,超速驾驶,将从小路口正常骑出的余某撞伤。葛某见夜深无人,车辆稀少,便将余某遗弃在车祸现场不予施救,并驾车逃逸。哪知,这一切被正在临街家中玩耍的8岁男孩小鸣全部看在眼里。案发后,检察机关要求小鸣出庭作证。那么,小鸣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本案中,小鸣目睹葛某肇事的全过程,因而有作证的义务。
为保证证人证言的可靠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同时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如果某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其所感受的案件事实不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则不可以作证人。年幼的人,能否作为证人,应视其智力发展状况,判断其能否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本案中,小鸣只有8岁,但如果对目睹的事实能正确表达,能辨别是非,则应该肯定他的作证能力,允许其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