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科普读物未成年人保护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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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司法工作人员体罚虐待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17岁的小华因涉嫌走私,被依法逮捕。他在看守所内关押期间,因为得罪了几位看守人员,屡屡遭到看守人员指使的两位被监管人的殴打与凌辱。小华不堪忍受这种虐待,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有关部门立即追究了有关看守人员的责任。其中一名看守人员被判处了有期徒刑2年。

那么,看守人员没有直接对小华进行虐待,也需要负责任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司法人员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施体罚虐待,是被坚决禁止的。司法人员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施体罚虐待是指用殴打、冻饿、捆绑、使用戒具、凌辱人格等方法,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进行人身摧残。

被监管的未成年人既包括正在服刑的已决犯,也包括审前羁押的未决犯,还应包括处于行政拘留期间的人员以及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指使殴打、凌辱小华的看守人员被判刑一点也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