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幼儿和未成年学生也是公民的一部分,因此他们的人格尊严也不容许他人侵犯。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应当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能采用简单粗暴的压服方法,更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如果教师侮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是指在学校工作中或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至于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主要是指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