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学六年级一班的班主任陈某为了督促自己班级的学生努力学习,竟然定了一条规矩:每次测验成绩出来后,排名班级后十位的学生都要站到讲台上,让陈某用教鞭打手心,以示惩戒。学生家长知道此事后,十分气愤,到学校质问陈某,陈某还振振有词地说这种做法是为了学生好。陈某的行为合法吗?
现在有不少人,甚至从事教师职业的教师本人也认为,师生关系是权威性的“父子”关系,教师体罚学生是出于对学生的负责,出于爱心。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在《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资格条例》里,都是被严格禁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所以,教师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对学生实施体罚都是被禁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教师体罚学生如果情节严重,给学生造成了严重伤害,那么教师的体罚行为就是犯罪,教师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从民法的角度来说,体罚学生的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实质就是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
所以,即使教师的体罚行为还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但是因为这种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的行为,导致了学生的人身受到损害或者精神受到损害,那么学生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寻求民事方面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