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关系毕竟不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感情比较容易起变化;收养方与送养方条件的改变,也能使收养的既成事实对双方尤其是被收养人不利,而有必要解除。所以《收养法》也规定: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法》规定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应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书面协议,并到原来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一致同意。收养方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就必须经过收养人夫妻双方的同意;送养人是生父母的,也必须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对于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对于养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的,应由养子女与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不再参与收养关系的解除。
(2)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必须具有从事解除收养关系的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自由自愿基础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目的、动机、内容和方式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3)有关补偿收养人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的问题及其他经济纠纷,应当在协议中得到妥善处理。(4)当事人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解除登记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