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科普读物未成年人保护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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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产生下列权利义务:(1)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养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养子女的养育和照料,教育是指养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养子女的全面培养。

(2)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未成年养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3)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子女被养父母抚养成人后,养父母需要养子女的赡养扶助。赡养是指养子女在经济上为养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扶助是指养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尊敬、照顾养父母。养子女对养父母尽赡养扶助义务,目的是使养父母在晚年能够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供养和安慰。

(4)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父母死亡后,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如养子女先于养父母死亡,养父母也与生父母一样,有继承养子女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