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丧失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法取消其原来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犯有这些罪行的,他的继承权就会被取消。但在某些情况下,丧失的继承权可再行恢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