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的小华是一名初中一年级的在校学生,他的父母都是生意人。随着生意规模的不断扩大,小华的父母便产生了让小华退学来帮自己打理生意的念头。小华的父母可不可以要求小华退学或者休学来帮自己料理生意呢?
其实小华遇到的这种情况,近年来并不鲜见。一些家长只顾个人眼前的利益,既不遵守法律规定,又不替未成年人前途着想,擅自作出决定不让适龄子女上学或迫使已上学的子女退学;有些家长因子女学习成绩差而放任不管,任其辍学;有些家长则是因家庭经济条件不好而使子女失学。以上种种现象不仅在贫困、边远的山区有,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开放城市中也有。
如果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那么在若干年以后,这支本该成为我们国家建设大军的力量却是文盲或者半文盲,这将是十分严峻的事实。
加强对我国未成年人的父母进行法制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已成为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也是全社会和每个家长的共同责任。所以,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作出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也就是说,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未成年人家长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小华的父母作为小华的监护人,在小华受教育问题上,只有依法保护小华受教育权的义务,而绝没有自行决定小华不上学或退学的权利。因此,他们的做法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