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有受害者的违法性行为一共有三项,第一项是强奸罪;第二项是奸淫幼女罪;第三项是猥亵、侮辱妇女罪。其中,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它是这两种违法行为中最为严重的一种罪行,其特点为:(1)它侵犯的不是妇女一般的“人身权利”、“身心健康”或妇女的“人格”、“荣誉”,而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它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对于与无责任能力(如精神病患者、呆傻等)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是否强行,甚至是被害人“同意”的,无论使用何种手段,均构成本罪。
(3)犯罪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具有明确的奸淫目的。
(4)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男子。在某些情况下,妇女教唆、帮助男子实施强奸行为的,可成为本罪的共犯。因此,父亲强行与亲生女儿或养女发生性关系,同样构成强奸罪,而且法律并不因犯罪人是被害人的父亲而对其免予刑罚和减轻刑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父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亲生女儿或养女若已满十四周岁以上,则构成强奸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亲生女儿或养女未满十四周岁,则属于奸淫幼女的行为,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④二人以上轮奸的。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