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强的父母离婚后,8岁的小强随改嫁的母亲来到了继父家中生活。继父的脾气极为暴躁,对并非自己亲生的小强非打即骂,并且经常不让小强吃饭。一天,小强因饥饿到厨房里偷偷拿了一个馒头。继父发现后,就用绳子将小强捆住,并且对小强不断地拳打脚踢,最终造成小强失血性休克送到了医院。那么,小强继父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虐待未成年人?应该受到何种惩罚呢?
虐待未成年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虐待行为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使未成年人在精神上、肉体上受到严重摧残,严重的还可能引起重伤和死亡。(2)虐待人和被虐待人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的家庭成员,双方具有抚养或收养关系。
(3)虐待人实施虐待行为的动机可能是多方面的,如为便于自己再婚、重男轻女、为减轻经济负担、不是自己亲生子女、嫌其呆傻或残废等,但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实施虐待行为的。所以,小明继父的行为肯定属于虐待未成年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本案中可看出,小强继父的行为已经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然,现实生活中要注意把虐待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的纠纷或争吵区分开来,把经常性的虐待行为和家庭中偶尔的打骂行为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