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平今年9岁,是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一天放学后,小平没有回家,而是跟着几个同班同学来到了学校的教具仓库外面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小平发现仓库内堆积的教具。在好奇心的驱动下,小平用随手捡到的打火机点燃了靠近窗口的教具,结果引起了一场大火,给学校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小平给学校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进行独立的民事活动。
因为未成年人绝大部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自己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和赔偿能力。所以,当他们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物质损失时,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如果有自己的财产(如继承他人的财产或接受他人赠与的财产等),则应首先从属于他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补偿。已满十六周岁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由于他们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独立的民事活动,当他们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物质损失时,可由他们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平只是一个9岁的孩子,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小平给学校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他的父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