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芳10岁那年,父母意外去世。小芳的父母在世时经营着一家私营企业,死后给小芳留有遗产30万元。由于小芳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在小芳的亲属中,适合且愿意担任她监护人的只有一个叔叔,所以有关组织即指定小芳的叔叔作为她的监护人。小芳还有一位舅舅在外地工作,在小芳父母去世后的第二年,调回原籍工作。不久,舅舅发现小芳的叔叔已经动用了小芳从父母那儿继承的30万元钱,拿了10万元钱做生意去了。由于经营不善,还赔进了不少,舅舅认为小芳父母留下的钱只能用于小芳的生活和教育,不能挪作他用。因此提出要接替他叔叔作小芳的监护人。两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小芳的舅舅担任监护人。法院这样判决对吗?
法院判决小芳的叔叔将其管理的30万元遗产,扣除两年的正常花费外,全部返还小芳,并且裁定改由小芳的舅舅担任小芳的监护人。
监护是一种权利,但更体现为一种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但同时,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本案中,小芳继承的30万元钱是她的个人财产。她的叔叔除了为维护小芳的利益外,无权进行处理。虽然叔叔对小芳的生活尽了一定的监护职责,但叔叔用小芳的钱自己去做买卖不能认为是为了小芳,特别是已赔进了一部分,确实侵害了小芳的经济利益。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小芳的叔叔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且小芳的舅舅作为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既已回到原籍工作,又愿意担任她的监护人,在小芳的叔叔侵害小芳利益的条件下,有权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请求。法院判决由小芳的舅舅担任监护人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