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应建卫生间,卫生间数量应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卫生间应符合GB/T17217的规定。卫生间的上、下水管要通畅,冲洗设施齐全,并保证清洗的用水。
5.2.2应设置相应垃圾桶和垃圾中转密闭间,对废弃物集中处理并清运。对特殊固体废弃物能集中管理,并移交相关单位作无害化处理。
5.2.3应建卫生消毒间,统一管理和使用杀虫药剂,承担市场的防疫工作。
5.2.4现场食品加工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并设置食品加工间。
5.2.5有畜禽屠宰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设有符合GB14881要求的集中的安全屠宰操作场所。
5.2.6应有污水排放管道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的规定。
5.3计量设施设备
5.3.1应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5.3.2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验证、维护和监督检查,并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5.4信息基础设施设备
5.4.1应设有信息发布公告栏。
5.4.2应有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应准确及时地反映交易情况,为交易双方和有关部门提供交易服务和统计信息。
5.5保鲜贮存设施设备
5.5.1从事鲜活水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蓄养池,水产摊位前须设置明沟,并盖有下水井盖。
5.5.2从事生鲜肉类交易的批发市场应有闭合的交易棚。
5.5.3从事粮油交易的批发市场应具备满足粮油安全保管的仓储设施。
5.5.4从事冷冻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具备满足交易需要的冷冻贮藏设施。
5.5.5从事果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满足交易需要的保鲜贮藏设施。
5.5.6从事花卉交易的批发市场应有闭合的交易棚,配备照明、遮光等设施。
5.5.7有活畜和活禽交易的批发市场应设有专门的区域和围栏设施,便于隔离管理。
5.5.8冷冻产品陈列应保持冷冻状态。
5.5.9由于空间的局限不能自建仓储设施的,应根据不同农产品的保鲜特点,可租用附近地区相应的仓储设施。
5.6检测设施设备
5.6.1从事蔬菜、水果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设备和相关辅助设施设备。
5.6.2从事水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检测甲醛、水质的检测设备。
5.6.3从事畜禽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检测肉内注水含量和兽药残留的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
5.6.4应配备政府规定批发市场其他检测项目的设施设备。
5.6.5市场不能检测的项目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7包装设施设备
应根据农产品交易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包装、分拣和整理等辅助设备。
5.8运输设施设备
应根据农产品交易的需要配备相应的运输工具和装卸、搬运等辅助设备。
5.9消防设施设备
应配备消防安全设施,保证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5.10治安设施设备
应配备电子监控设备。
6.经营管理要求
6.1商品质量管理
6.1.1应建立商品准入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查证、登记备案、抽检和清退等监督管理。
6.1.2应建立商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对入市交易的商品索票、索证,对主要的交易商品建立交易档案。
6.1.3应建立商品质量抽检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场内交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检。
6.1.4应建立质量安全不合格商品市场清退制度,经抽检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农产品要停止交易,并依照经销商进场经营合同或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能进行处理的要及时清退。
6.1.5交易农产品应感观清洁,并堆放整齐。推行交易农产品规格化、标准化、等级化。
6.2经销商管理
6.2.1应建立经销商准入管理制度,设有专人负责对申请进入市场交易的经销商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查验其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立管理档案,监督经销商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
6.2.2应与经销商订立进场经营合同,合同应约定双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6.2.3应对进入市场交易的经销商进行食品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6.2.4建立商品可追溯制度,推行“场地挂钩”和“场厂挂钩”,经销商应建立商品购销台账。
6.3交易服务管理
6.3.1应建立以下管理制度,并形成文件。
A.应建立投诉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投诉电话应在全市场公示,跟踪投诉处理情况。
B.应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应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注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计量监督管理,对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C.应建立食品检测、卫生防疫、环境卫生工作制度,国家公告的传染性疾病传播时期,市场管理应符合GB19085的要求。
D.应建立公平交易和结算收费管理制度。
E.应建立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
F.应建立仓储和装卸管理制度,对装卸搬运实行集中、统一、规范管理。
G.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
H.应建立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6.4人员管理
6.4.1应有负责质量安全检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检修、装卸搬运、治安管理、信息宣传、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人员,其从业人员应具备当地劳动和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求的从业资格。
6.4.2应有食品卫生检验和卫生防疫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检查市场服务人员的健康状况,经营熟食品的人员应有当地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6.4.3应对市场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管理和食品安全方面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推行培训上岗制度。
6.5信用管理
6.5.1应建立市场信用记录制度,对场内经销商违规经营行为应进行警示通告。
6.5.2应建立对场内交易农产品的价格、检测、计量、质量等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5月4日发布了《农副产品销售现场危害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721—2008),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农副产品销售现场危害管理规范
(GB/T21721—2008)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增俊、李党会、王兢、张捷、朱玉梅、侯仰标、徐月。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副产品销售现场中经营环境、设备设施、器具材料、人员因素以及意外因素的危害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运营中的农副产品销售现场,包括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销售现场,活畜禽交易市场除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17217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19085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副产品agriculturalproduct
包括粮油、蔬菜(含食用菌)、果品、畜禽肉、禽蛋、水产品、茶叶、调料等产品及其加工品。
3.2销售现场salelocale
指进行农副产品现货交易的区域或场所。
3.3危害hazard
农副产品销售现场存在或潜在的对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有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
4.经营环境的危害管理
4.1有害气体、粉尘及固体垃圾废弃物的危害管理
4.1.1销售现场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若发现应立即停止交易,并及时通报当地环保部门处理,排除污染源后方可交易。对于农副产品自身产生的有刺激和有害气体,现场应配备相应数量的通风换气设备,空气质量应符合GB3095的要求。
4.1.2销售现场与外缘公路、道路应设隔离带,应在封闭的销售现场内进行交易。
4.1.3销售现场不得有裸露的垃圾废弃物、流淌的油污等污染源;一经发现应及时清理、清洗,保持清洁。
4.2水的危害管理
4.2.1产品清洗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2.2销售现场不得有淤积的污水,一经发现应及时清理、清洗。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的规定。
4.3病媒生物(主要有蟑螂、蚊、蝇、鼠)的危害管理
4.3.1销售现场周围不得有虫害大量滋生的场所,一经发现,应集中消杀清理;现场外围鼠道和鼠活动地区应采取防控措施,如投放鼠药并标示、及时清除死鼠等。
4.3.2销售现场与外界接口处应设置纱窗、门帘、挡鼠板,下水道出口处应安装反水弯、防鼠网;销售现场内应设置灭蚊灯、粘蟑纸、粘蝇条、粘鼠板、鼠夹等防控病媒生物危害的设施。
4.3.3应制定病媒生物的预防与消杀计划,设专人进行巡检、维护和清理,并记录种类、地点、灭杀时间、灭杀方法、药剂、效果、操作人员等信息。
4.4化学药剂的危害管理
4.4.1销售现场使用保鲜剂等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