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加工配送产品的质量标准、加工配送作业流程、生产加工操作规范和运输指南。
第二十八条(区域选择)
不得在交易区域内进行加工配送活动。
第二十九条(卫生管理)
加工操作卫生管理应符合GB14881及相关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包装配送管理)
应根据产品的特性选择适宜的包装,产品装入量应与包装容器规格相适应。产品包装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品名、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联系方式、保质期、质量等级、保存条件以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产品装车时应轻拿轻放、堆码整齐,防止碰伤、压伤和擦伤产品。
产品应在适宜的条件下进行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和其他对产品安全和卫生有影响的货物混载,并应详实记录配送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时间、配送对象及其联系方式、运输条件等信息。
八问题产品处理
第三十一条(工作要点)
明确各类问题产品的处理规则和相关要求,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工作手册)
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问题产品的判定手册、处理规则、应急预案手册。
第三十三条(处理方法)
顾客投诉、市场检验检测及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市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明确问题产品的判定方法,对问题产品进行判定。
市场对农药残留超标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产品应及时隔离封存,通报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或双方协议进行处理。
市场应建立协助对问题产品的追溯和处理的通报机制,应尽快配合控制流通渠道,避免问题产品扩散,调动相关资源尽快查清问题的根源并采取必要的控制及反应手段,尽最大努力把问题产品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降至最低。
市场应根据问题产品的可溯源程度、不安全指标、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每次处理进行全面分析,制订并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档案记录)
市场对问题产品及处理办法应详细记录,各项记录应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以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
市场应对问题产品存档、公示并记入相关档案。
档案记录应至少保存两年。
九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为推荐性规范,文中“应”的内容表示强烈推荐。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日起实施。
附件:(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6月23日发布了《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220—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
(GB/T19220—2003)
前言
为深入推进“三绿工程”建设,完善我国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提升我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技术和设施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增俊、李玉林、詹扬、纳绍平、张捷、赵慕馨、丁艳。
本标准由全国三绿工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管理使用的术语和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对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场地环境、设施设备、商品质量、商品管理、交易管理、市场管理、市场信用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蔬菜、水果、肉禽蛋及水产品等专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8406.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GB18406.2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
GB18406.3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GB18406.4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
GB50072冷库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副产品
包括蔬菜、水果、肉禽蛋、水产品、粮油等产品及其加工品。
3.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规范的进行农副产品批量集散、价格形成,并具有信息、结算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
3.3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
环境设施清洁卫生、交易商品符合本标准的质量管理要求、经营管理具有较好信誉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4.场地环境
4.1场址
以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km以内,不应有下列情况:
a)有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
b)有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地。
4.2场内环境
4.2.1设施应明确标识,人流物流畅通。
4.2.2绿化面积应不少于整个批发市场总面积的5%,环境美观。
4.2.3地面清洁卫生、不应有形成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源。
4.2.4设有电子屏幕和产品索证查询系统。
4.3棚内环境
4.3.1空间应宽敞明亮、通风、不拥挤,不应有蚊蝇等虫害。
4.3.2通道应设有标识,保持畅通,不堆放与经营商品无关物品。
4.3.3空气应清新、无异味。
5.设施设备
5.1交易棚(厅)
5.1.1交易棚(厅)宜建单层建筑,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轻钢结构,柱距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低于4.5m。
5.1.2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排水、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5.1.3地面应坚固、平整、清洁、防滑。
5.1.4商品按大类设置经营区域,应明确标识,并配备适宜的展陈销售设施。
5.2冷藏设施设备
5.2.1生鲜蔬菜、水果储藏应配备保鲜冷库。库容应不小于年交易量的0.5%。
5.2.2肉类、水产品储藏应配备低温冷库或冷藏设施。库容应不小于年交易量的1%。
5.2.3冷库设计应符合GB50072的要求。
5.2.4冷冻食品交易应使用陈列冷柜。
5.2.5冷冻食品运输应使用冷藏车。
5.2.6所有设施设备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及时清洁、维护和保养。
5.3检测设施设备
5.3.1应设有具有快速检测农药残留能力的检测室。
5.3.2检测室应配备能快速检测农药残留、微生物等检测仪器,并保证设备检定合格。
5.3.3蔬菜、水果检测至少应配备能快速检测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含量的检测仪器。
5.3.4肉类产品检测至少应配备能快速检测水分含量及微生物含量的检测仪器。
5.4污物处理设施
5.4.1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的要求。
5.4.2应设有垃圾分类收集及处理设施。
6.商品质量
入市商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入市交易商品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a)经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
b)符合GB18406.1~18406.4的农副产品;
c)符合GB18406.1~18406.4的规定,并特别注明的转基因食品。
7.商品管理
7.1进货管理
7.1.1进货索证,应向经销商索取入市农副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质量检测部门验发的证明等。
7.1.2实行“场地挂钩”、“场厂挂钩”,鼓励经销商与产地签订合同,建立稳固安全的食品货源基地,保证食品安全问题可追溯。
7.2.商品入市检验检测
7.2.1市场质检部门应对各种农副产品的产品质量证明进行验证。对初次入场的经销商提供的产品质量证书原件,进行真伪和有效期限的检验,并对检验过程进行书面记录,留存证书的复印件。
7.2.2应对未经过产品质量认证的各种农副产品按GB18406.1~18406.4的试验方法和检测规则进行抽检。
7.2.2.1至少应对蔬菜、水果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含量进行快速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GB18406.1~18406.2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不得入市交易。
7.2.2.2应对肉类产品水分含量及微生物含量进行快速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GB18406.3~18406.4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不得入市交易。
7.3.商品分区销售
7.3.1鲜活与冷冻商品应分区销售;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畜禽等应分区销售。
7.3.2应单独设立经认证的产品及转基因食品销售专区,明确标示,并在专区内按商品种类分区或分柜(架)陈列。
7.3.3应单独设立净菜、包装蔬菜销售专区,推广净菜上市。
7.3.4应单独设立冷却肉、分割肉、小包装肉销售专区,鼓励销售冷却肉、分割肉、小包装肉。
7.4商品陈列
7.4.1商品应陈列整齐,明码标价。
7.4.2商品应挂牌销售,标明商品产地和质量等级。
7.4.3生鲜肉类应吊挂销售。
8.交易管理
8.1鼓励推行拍卖交易、网络电子交易。
8.2应进行统一电子结算。
8.3经销商应建立台账制度。
8.4应运用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加强各种交易数据管理。
8.5应通过电子屏幕及时公示市场的交易情况、经销商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以及食品安全的法规、知识等。
9.市场管理
9.1经销商管理措施:
9.1.1应运用计算机系统建立经销商档案,加强对经销商资质、信誉及交易行为的管理。
9.1.2应建立经销商食品卫生和业务培训制度。
9.1.3应建立经销商违规处罚和违规退出制度。
9.1.4应无欺诈顾客、违规经营等情况。
9.2市场最高管理者为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9.3应建立商品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专职检测人员,加强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9.4应建立市场管理人员的食品卫生和业务培训制度。
9.5应编制《市场管理工作手册》,内容包括市场管理工作流程、各部门管理制度、市场硬件设施管理、商品质量管理、商品检测管理、经销商管理、工作人员培训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
9.6应建立服务监督制度,定期对入场的经销商、采购商、消费者进行顾客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对绿色批发市场服务的意见,记录在案,并制定解决办法。
9.7应设立投诉办公室,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处理投诉应制度化,责任到人,限定时间,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进行详细记录。
10.市场信用
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
10.1应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
10.2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三年内应无违法记录。
10.3应对商品的质量承担管理责任:承诺严格按照本标准要求准入商品,禁止假冒伪劣商品入场,及时清退过期、变质、破损的商品,及时处理客户对质量问题的投诉。
10.4应公开、公正、公平地管理经销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8月10日发布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575—2004),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GB/T19575—2004)
前言
为完善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促进农产品流通,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商务部、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业科技质量中心、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沪生、马增俊、尚卫东、胡剑萍、纳绍平、张捷、陈兆云。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批准、发布部门委托商务部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环境、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设立和运营中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也适用于包含农产品批发交易活动的其他类型的批发市场,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除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0001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17217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19085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3.术语和定义
3.1农产品批发市场WholesaleMarketsofAgriculturalProducts
为买卖双方提供包括粮油、畜禽、蛋、水产、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批发交易的场所,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综合配套服务功能。
4.经营环境要求
4.1场门应整洁、美观,各种标识规范、清晰,应设有车辆和人员专用出入口。
4.2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便于清洗。
4.3交易厅(棚)应在入口醒目的位置设置标识或牌匾,标示经营的农产品类别。厅(棚)内应通风、明亮。
4.4应按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蔬果、肉类、水产品、粮食、副食品和花卉等要分区,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要分区,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要分区,有包装食品和无包装食品要分区,防止农产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4.5水产品和生鲜肉类交易厅(棚)内场地设施应每日冲洗,不存污水,保持清洁。
4.6交易场地人流、物流、车辆应保持畅通,应设有专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和停车场地地面应承重、耐磨、防滑。
4.7新建市场应符合本地区的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应与同类型、同规模的批发市场保持合理的距离,大中城市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充分考虑向零售市场运货的省时、通畅、便捷和低成本。
4.8交易大厅宜建为单层建筑结构。多层的大厅应符合承重和货车吨位限制及堆货限高要求。
5.经营设施设备要求
5.1服务设施设备
5.1.1应设立导购图、车行路线标示图、公用电话、校秤点等公共服务设施,各类公共设施应标识明确,应符合GB10001的规定。
5.1.2从事拍卖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电子屏幕,并有网络设备和电子结算设备。
5.1.3从事生鲜肉类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胴体吊架、低温保鲜等设施设备。
5.2卫生安全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