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农业林业中国农产品批发行业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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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法规(10)

4.4.2销售现场应设专用橱柜或卫生消毒间,专人统一管理杀虫剂、清洗剂、消毒剂等化学药剂,单独存放,正确标识并警示其毒性和用法,做好出入库登记,严格管理使用。

4.4.3应对化学药剂使用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化学品的正确、安全保管和使用。

4.4.4应记录保鲜剂、杀虫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时间、地点、品名、剂量、使用方法以及人员等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一年以上备查。

4.5产品之间交叉污染的危害管理

4.5.1应按农副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蔬菜、果品、肉类、水产品、粮食、副食品等应分区;生熟食品应分区;冷(冻)藏农副产品和非冷(冻)藏农副产品应分区;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应分区;有包装食品和无包装食品应分区。

4.5.2经营鲜活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相互之间的距离应不得小于5米或设置有效的分隔设施,避免交叉污染。

4.5.3现场加工食品应设封闭加工间,加工区和销售区应分隔,并符合GB14881的要求。

5.设施设备及器具材料的危害管理

5.1卫生、安全设施的危害管理

5.1.1应配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定期对管道进行疏通、检修。

5.1.2销售现场的卫生间应符合GB/T17217的规定。卫生间应卫生清洁,无异味,上、下水管应通畅,冲洗设施齐全,保证清洗的用水。

5.1.3销售现场周边应设置相应数量的有盖垃圾桶,设专人巡检收集垃圾,分类存放,及时清运,桶内垃圾不得外溢。

5.1.4应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内部装修应符合GB50222的要求。

5.2贮存、陈列设施的危害管理

5.2.1从事鲜活水产品交易的应配备蓄养池,水产摊位前须设置明沟,盖有下水井盖,并保持周边清洁卫生。

5.2.2生鲜类产品应防止过度挤压,生鲜肉类交易应有相对独立闭合的交易场所,配备低温保鲜、胴体吊挂等设施设备。水产品和生鲜肉类操作台鼓励采用不锈钢材料,场地设施应每日冲洗,不存污水,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

5.2.3应具备与交易规模相适应的保鲜设施设备,易腐农副产品应在适宜条件下贮藏、陈列,冷藏温度宜在0℃~5℃,冷冻温度宜在—18℃以下。

5.3容器、工具、包装材料等的危害管理

5.3.1容器、工具、包装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5.3.2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明确标识,使用后应及时洗净,设置台架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干燥并定期进行消毒。

5.3.3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有清洁卫生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应使用专用工具。

6.人员因素的危害管理

6.1人员健康的危害管理

6.1.1从业人员及直接接触食品的管理人员应每年定期体检,持健康证上岗。

6.1.2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手外伤、皮肤湿疹、长疖子、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得到相关卫生部门的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6.2人员卫生的危害管理

6.2.1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手套及口罩。

6.2.2从业人员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应进行手部清洁(必要时应戴手套),并使用洁净的专用工具。

6.3人员行为的危害管理

6.3.1对现场从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食品卫生与安全知识的培训。

6.3.2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离开加工和销售现场应换下工作装,并有监管制度,工作过程中手接触脏物、吸烟、如厕后、用餐后,应及时清洗,并有监督检查制度。

7.意外因素的危害管理

7.1国家公告的传染性疾病传播时期和重大畜禽疫情时期,销售现场应按照GB19085的要求进行管理。

7.2销售现场应有断电应急措施,避免意外停电造成农副产品腐败变质。

7.3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专人定期巡查消防设施设备的有效性,及时处理并记录,防控火灾的发生。

商务部于2009年4月2日发布了《水产品批发交易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523—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水产品批发交易规程

(SB/T10523—2009)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湛江中鑫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增俊、龙土金、张捷、朱玉梅、侯仰标、庞华海、陈侃如、龙雨丰。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批发交易的总体要求,以及车(船)入场、产品检测、产品陈列与贮存、交易、结算和货物交割、车(船)出场等方面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鲜、活和冷冻水产品的现货批发交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575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GB18406.4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NY505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5052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SC/T9001人造冰

商运字[2008]43号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3.总体要求

3.1交易原则

3.1.1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上市和违法捕获的水产品不得入场交易。

3.1.2市场交易应公开、公正、公平。

3.1.3市场应制定并完善交易管理机制,促进物流高效。鼓励市场通过行业信用等级评定。

3.1.4市场应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制定并有效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3.2交易基本要求

3.2.1市场应根据水产品大类设置交易区,分区陈列,淡水产品与海水产品应分区,干制水产品与非干制水产品应分区,活水产品、冰鲜水产品、冷冻水产品应分区。鼓励鱼类、虾类、蟹类、贝类、藻类等分区经营。

3.2.2市场设施设备的配备及管理应符合GB/T19575的相关要求。鼓励市场统一称重、统一电子结算。

3.2.3市场应设置交易管理员,维护交易现场秩序,确保产品购销单上的交易信息详实。

3.2.4产品质量要求

3.2.4.1水产品的质量应符合GB18406.4的相关要求。

3.2.4.2水产品应分成不同的规格等级后交易。

3.2.4.3包装应能满足产品的保鲜保活要求,包装容器的尺寸、强度、重量和容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3.2.4.4包装标识应符合GB7718的相关要求。产品包装上应明确标识产品的名称、品种、等级规格、净重、产地(捕捞区)、生产单位(捕捞单位)、生产(捕获)日期等相关信息。

3.2.5经销商与采购商准入要求

3.2.5.1经销商进入市场经营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证件。

3.2.5.2市场应与入场经销商签订进场经营合同,应明确规定市场对经销商经营水产品的索证索票、质量检测和不合格品处理等管理方式,明确经销商对产品安全的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相关事项。

3.2.5.3市场应根据交易管理需要建立采购商准入制度,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入场采购。

3.2.6信息管理要求

市场应建立水产品交易及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及时做好水产品批发各环节的信息记录,相关记录应最少保存两年。

4.车(船)入场

4.1市场应查验入场经销商经营资质证明材料,索要水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产地证明等票证并存档备案,无相关票证的禁止入场交易。

4.2市场应做好入场登记工作,详细记录供货商姓名、联系方式、车(船)牌号、产品名称、数量、产地(捕捞区)等信息。

5.产品检测

5.1无有效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市场应自行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交易。

5.2市场应做好巡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5.3产品检测项目及检测结果处理等应符合《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6.产品陈列与贮存

6.1经销商进入市场后应在市场指定交易区内陈列产品或将冷冻产品存入指定冷库。

6.2产品应挂牌陈列,标明其产品名称、品种、规格等级、产地(捕捞区)等信息。

6.3产品陈列、贮存条件应能满足其保鲜和品质保障要求。所用淡水应符合NY5051的要求,海水应符合NY5052的要求,人造冰应符合SC/T9001的要求。

6.4市场或经销商应做好库存管理工作,详细记录水产品名称、数量、规格等级、产地(捕捞区)、贮藏条件、出入库时间等信息并交市场备案。

7.交易

7.1购销双方应严格按照市场交易流程入场交易。

7.2市场应根据不同水产品制定并明示相应的计量或称重办法,确保有效执行。计量或称重办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7.3市场应记录并及时发布产品当日到货情况(包括各种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等级、数量及供应商等)、交易价格等信息。鼓励市场建立购销双方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7.4采购商应查看水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票证,验明产品质量后议价交易,并索要票证备案。

8.结算和货物交割

8.1市场应按照统一格式开具购销单。购销单内容应包含购销双方姓名、联系方式、产品名称、等级规格、成交量、成交价格、资金支付情况等信息。

8.2购销双方的相关结算事宜应以合同或其他书面方式加以约定。

8.3产品交割时购销双方应认真核对,做到单、物相符。

9.车(船)出场

市场应做好出场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