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新课程师资培训教程-高三历史优秀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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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短暂的隋朝(2)

(4)《隋书》作者对两种社会现象持什么态度,目的何在?

答案:

(1)隋炀帝的残暴统治;各地农民纷纷起义。

(2)隋炀帝三次发动对高丽的战争,为修造战船和运输军粮,经常使用几十万民工和兵士,很多人倒毙在路上。隋炀帝奢侈腐化,滥用民力。他即位第一年,每月就役使200多万人营建东都洛阳,修造华丽宫殿和花园;开凿大运河所动用的人力和物力也有过分之处;大运河凿通后,他还三次乘坐大龙舟到江都巡游,每次所动用的人力和物力亦不在少数。

(3)611年,山东长白山农民首先起义,各地纷纷响应。起义逐渐汇合成几个强大的集团,最主要的是翟让、李密领导的瓦岗军。

(4)作者在谴责隋炀帝暴政的同时,也贬斥农民起义。其目的是告诫封建统治者吸取隋亡的教训。

例题分析:

材料的前半部分(从开始到无聊生矣)叙述了隋炀帝的暴政,后半部分(从于是相聚萑蒲到结束)叙述了隋末农民起义的情况。从材料的行文看,作者对这两种社会现象的态度是十分鲜明的,既用重词谴责了隋炀帝的暴政,又诬蔑农民起义军是杀人如麻的盗贼,其站在封建统治者的立场是明显的。作者认为这两种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是隋炀帝的暴政导致了农民造反,其目的显然是告诫当朝统治者要吸取隋亡的教训。这说明作者是一个清醒的有远见的地主阶级政治家、史学家。当然,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作者还不可能揭示出这两种社会现象之间相互关系的实质。另外,从材料的出处也暗示了作者的身份和倾向。因为那时是官修前朝的历史,作者显然是唐朝的封建官吏。官修前朝历史的主要目的是总结前朝兴衰的教训,供当朝及后世统治者借鉴。

本题要求学生阅读题文中的材料后,回答这段材料所反映的隋末的两种社会现象;说明隋炀帝暴政的具体内容;概述隋末农民起义的简况;说明《隋书》作者对这两种社会现象所持的态度及其用意所在。因此,学生在解答本题时,首先应读懂题文中的材料,弄清这段材料反映的是隋末的历史,并搞清四项设问的具体要求。然后,根据材料的内容,结合教材关于隋末的历史,思考材料所反映的两种社会现象及其具体内容(即隋炀帝暴政的内容、隋末农民起义的情况);根据作者所处的时代及其在材料中谴责隋炀帝暴政之词、诬蔑农民起义之语,分析作者的阶级立场、时代局限和社会偏见,判断作者对这两种社会现象所持的态度及其真正用意所在。最后,将上述思考结果,按设问落实在答案上。

【扩展资料】

隋文帝的改革

隋朝建立以后,隋文帝在政治、经济、军事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改革,这些改革,为实现全国统一奠定了基础。

开皇元年,杨坚刚做了皇帝,就按照少内史崔仲方的建议,在朝廷废除北周模仿《周礼》所建立的六官制度,确立三省六部制度。三省就是尚书、门下、内史。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尚书省的事务庞杂,任务繁重,故又下设吏、礼、兵、都官(刑)、度支(民)、工等六部,分管各项政务。这种制度,总结了秦汉以来的统治经验,发展和加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制度。因为同时几个宰相执政,可以防止外戚或个别大臣专权篡位,以利于巩固最高统治者的地位。

开皇三年(583年),在地方职官方面,又采纳河南道行台兵部尚书杨尚希的建议,把齐、周以来的州、郡、县三级制,改为州县两级制。杨尚希说:“窃见当今郡县,倍多于古。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具僚已众,资费日多,吏卒增倍,租调岁减;民少官多,十羊九牧。”于是,他建议“存要去闲,并小为大”,这样,“国家则不亏粟帛,选举则易得贤良”。杨坚根据这一建议,废去郡一级机构,裁减了冗员,节省了国家开支,加强了统治机器。

开皇元年与三年,隋文帝先后两次派高顾、郑译、杨素与苏威、牛弘等人修订齐、周以来的法律。修订成的新律就是《开皇律》。《开皇律》与前代法律相比,有不少进步的地方。例如“蠲除前代鞭刑及果首裂之法。其流徒之罪皆减从轻。”不仅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法,而且还准许有冤者上诉。律文规定:“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第二次修订的结果,又前进了一步,“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唯五百条。”同时还规定:“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由此可见,《开皇律》比前代的法律对人民的压迫是有所减轻的。

封建法律是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尽管它较《北齐律》有所进步,但它的阶级实质是依然如故的。例如,“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所定“十恶之条”(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正是从各方面维护封建秩序,巩固统治者的地位。反之,统治阶级则有各种特权。例如,凡在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之科的皇亲国戚、勋臣,还有七品以上官员,犯罪者都可以“例减一等”。九品以上官员犯罪者可以铜赎罪。更为甚者,是统治者可以抛开法律条文,随心所欲地加重刑罚。隋文帝不仅根据自己的喜怒每于殿廷打人、杀人,甚至还规定盗一文钱或边粮一升,或三人共窃一瓜者,也要处死。可见,隋朝的法律所表现的阶级压迫也是极为残酷的。 从开皇元年开始,隋文帝、隋炀帝曾经三次继续推行均田制度。均田的办法,大抵沿袭北齐。按照这种办法,农民虽然受田不足,而官僚地主却能占永业田多者一百顷,少者四十亩。不过,这种制度多少也可使无地农民得到一些土地,地主兼并土地的欲望稍稍受到一些限制,从而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社会经济有所发展。

开皇三年,隋文帝又实行轻徭薄赋政策。按北周制度,民年十八岁成丁,今改为二十一岁成丁,开始服役的时间推迟了三年。北周丁男每年服役一月,今改为二十天。调绢一匹原来是四丈,现改为二丈,减少了一半。开皇十年(590),又规定民年五十岁者,可以庸代役。减少农民赋役的负担,既可以促进生产的发展,也有利于朝廷反对地主豪强争夺劳动人手。

开皇五年(585),隋文帝为了增加赋役的来源,从事户口整顿。南北朝时,豪强地主把大量的朝廷编户变为依附佃客,还有一些农民为了逃避赋役的负担,诈老诈小,使户籍与实际情况不符。山东地区,特别严重。因此,隋文帝下令,“大索貌阅”。就是朝廷按照户籍上的年龄和本人体貌进行核对。查出有谎报年龄者,基层官吏保长、里正都要流徙远方,并鼓励民户互相检举。结果,朝廷的户籍当年就增加了四十四万三千丁,一百六十四万余口。

另外,还根据高顾的建议,实行了“输籍之法”。就是朝廷规定划分户等的标准,每年正月,地方官负责在乡里挨户依照标准定等,当作征发差役、确定税额等的依据。这样,不仅使户籍制度更加完善,同时也使一些脱籍逃亡的农民加入朝廷的户籍,从而扩大了国家赋役的来源。

其他方面,隋文帝还采取了很多措施,加强和巩固隋朝政权。

开皇三年,为了从经济上充实都城长安,从河东与中原一带向长安大量运米,并在卫州置黎阳仓,陕州置常平仓,华州置广通仓,转相灌输,把关东、汾晋一带的粮食陆续运到长安。由于渭水沙多,深浅不常,影响潼关至长安的运粮,隋文帝又于开皇四年(584)利用渭水开广通渠三百余里,更加方便了粮食的运输。

开皇五年(585),隋廷又在各地设置义仓。就是要百姓与军人都要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量的粮食,以备荒年之用。后来,关中大旱,关东水灾,义仓都发挥了赈济的作用。

隋朝的各项政治、经济政策,巩固了政权,发展了社会经济,使隋朝很快富强起来。